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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因三方面违规问题领陕西证监局警示函

2026年1月22日,陕西证监局发布公告称,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希格玛所”)在内部治理、质量管理及独立性等方面存在多项违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大方面违规问题遭曝光

陕西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希格玛所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层面。

在内部治理方面,希格玛所未针对合伙人晋升建立和实施质量“一票否决”制度,这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不符。

质量管理层面,该所对分所的考核未体现质量至上的导向,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独立性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一是1名审计项目团队成员的近亲属买卖了该成员参与审计的上市公司股票;二是与某上市公司约定审计收费与该公司对审计工作的评价结果及其他监管部门检查结果挂钩。这些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与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五条、第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

陕西证监局指出,希格玛所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作出了上述警示函决定。

监管部门要求希格玛所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独立性管理,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并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陕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外,公告还明确,希格玛所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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