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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产品在境外发生的安装指导服务费该怎么代扣代缴税款?问题详情:我们公司将产品卖

公司产品在境外发生的安装指导服务费该怎么代扣代缴税款?问题详情:我们公司将产品卖给国内公司,国内公司将产品出口给国外,我们准备购买境外的产品安装技术指导服务,用来服务于出口的产品(服务地点也完全服务于境外)。该问题是我前后询问了三次税务局,给出的回复都不一样:1.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个税;2.需要代缴个税、不需要代缴增值税(根据2026年实施的增值税法规来说);3.需要缴纳增值税(因为我们服务就算是在境外但是其本身还是与国内购买我们产品的公司关联)、不需要缴纳个税。到底应该怎么办呀?另外,我们与国内的合同中只写清楚了我们卖出产品,但是实际我们会提供安装技术指导服务,像这种情况税务局什么的会认可吗?解答:你的问题核心是跨境服务的增值税代扣代缴判定、个税扣缴边界,以及合同未注明服务的税务认可。一、增值税扣缴问题(一)业务判断依照2026年正式实施的《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跨境服务核心看服务是否 “在境内消费”(消费地原则)。《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按照提问描述,“服务地点也完全服务于境外”,也就是服务在境外,服务的消费也在境外,因此,按照上述规定第(一)项规定不属于境内服务。同时,货物已经出口到了境外,不再属于“境内的货物”,按照上述规定第(二)项规定也不属于境内服务。综上所述,提问描述的业务,依照2026年正式实施的《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不属于《增值税法》规定的应税交易,不需要也无权代扣代缴增值税。(二)操作要点1、留存完整证据链:服务合同(注明服务地点、对象、用途)、境外服务提供方的履约证明(如现场照片、工作记录、境外签收单)、国内公司出口报关单、提单等,证明服务与境外出口直接相关,无境内消费环节。2、若税务机关提出异议,可依据《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提交证据链并申请书面复核,明确服务不属于 “境内消费” 范畴。二、个税扣缴的问题境外个人提供服务,是否构成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看服务是否在境内提供、是否与境内机构有任职受雇关系。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境内所得。服务地点完全在境外,且提供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未在境内停留或提供服务,所得来源地为境外,不触发代扣义务。结论: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合同未注明技术服务:税务认可与合规整改(一)税务认可风险1、混合销售/兼营风险:合同仅写“卖产品”,但实际提供安装技术指导,可能被认定为“混合销售”(按主业13%税率计税),或因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2、证据链缺失风险: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若无法证明服务真实存在且与出口相关,可能被质疑为“虚列成本”或“偷税”,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合规整改方案1、补充合同或协议:与国内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技术服务的内容、范围、收费标准(可按产品销售额的固定比例或固定金额)、服务对象(出口产品)、服务地点(境外),并约定发票开具方式(如单独开具6%技术服务发票,或与产品合并开具,但需分别核算销售额)。2、分别核算销售额:财务上单独核算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服务收入,避免混合销售导致的税率争议;若属于“货物+服务”的兼营,按不同税率(13%货物+6%服务)分别开票、申报纳税。3、留存履约证据:服务记录、国内公司确认单、境外安装验收单等,证明技术服务真实发生,且与出口产品直接相关,确保税务机关认可业务实质。四、最终行动清单1、增值税:整理服务合同、境外履约证明、出口报关单等证据链,明确无需代扣代缴,若有异议申请书面复核。2、个人所得税:确认服务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且无境内履约,无需代扣代缴。3、合同整改:与国内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技术服务内容,分别核算收入并合规开票,留存证据链备查。4、税务沟通:若再次咨询税务局,携带完整证据链,引用《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条款,争取书面答复,避免口头回复不一致的风险。代扣代缴增值税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