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一女子为凑集儿媳的肺癌治疗费,变卖一块劳力士手表,验表师在傍晚时分上门,用精密的仪器仔细查验后,双方以十六万四千元成交。因对方声称对公账户不便,购表款由一名陌生个人账户转来。钱刚到手,手表便被取走。谁知次日,银行账户突然冻结。警方告知,这笔钱是电信诈骗的赃款。更令人心惊的是,取走手表的验表师并未返回公司,而是直奔机场,将表交给一名神秘接头人,手表随后几经转手,下落成谜。如今,治病的钱挂在冻结的账户里一分动不了,价值不菲的手表也无影无踪。卖家坚称自己是无辜交易,警方则因案件尚未侦结,无法解封。 据悉,陈女士的儿媳妇雷女士在十年前患有甲状腺 癌,如今已转移至肺部。 雷女士和丈夫经营着一家烧烤店,曾是烟火气里支撑生计的指望,但近年生意萧条,亏损严重,而化疗、靶向药、住院开销……每一笔都是沉甸甸的数字。 走投无路之际,雷女士想起了压箱底的一块多年前购入的劳力士手表。 这块表曾是某个美好时刻的纪念,如今,却成了换取救命钱的最后希望。 一家人商量后,决定将这块劳力士表卖掉。 2025年10月,这块劳力士手表被挂上了某知名二手交易平台。 很快,一家看似正规的二手钟表商公司发来了询价信息。 沟通顺畅,价格几经商讨,最终定格在16.4万元。 双方约定线下验表交易,时间定在10月21日下午。 那天下午,验表师如约而至,带着专业的工具箱,在雷女士家的店铺里,开始了严谨的流程。 灯光下,验表师仔细查验表盘、机芯、编码,核对保卡、吊牌,每一项都符合正品特征,未提出任何疑问。 不过,对方提出银行对公账户下班后转账不便,询问能否由最终购买这块表的客户直接向雷女士的个人账户打款? 焦急等待着救命钱的陈女士和雷女士,查看了对方公司的电子版营业执照,未觉异常,只要钱能到账就行。 于是,陈女士一家同意转账,很快就收到两笔款项,金额为16.4万元。 验表师随即带着那块劳力士手表离开,消失在夜幕中。 第二天,当雷女士试图动用这笔钱支付医疗费时,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已被冻结。 一家人懵了,立即赶往本地派出所报警,经警方查询,冻结令来自千里之外的湖南益阳警方。 警方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反映雷女士账户内收到的这16.4万元,系电信网络诈骗的涉案资金,即所谓的“赃款”。 如今,表,已被取走,而钱,看得见却摸不着。 病床上的雷女士病情不等人,医疗开支刻不容缓。 陈女士只想解封账户,拿到本就属于自己的“卖表钱”,遂开始与警方反复沟通。 期间,陈女士将二手平台上的全部聊天记录、验表师上门验货的视频资料等,悉数提交给警方,以证明自己是善意的。 然而,警方透露,那名取走手表的验表师,离开后并未返回所谓的钟表公司,而是径直前往机场,将手表交给了另一名“接头人”。 进一步追查发现,这名接头人并非买方公司的注册员工,更像是一个“中转站”。 更棘手的是,手表在此人手中再次被转交给另一身份不明的对象,随后,线索中断,手表下落成谜。 警方向陈女士解释,雷女士账户内的资金,权属清晰,属于电信诈骗案中的被害人,在案件侦办期间,依法冻结涉案账户是标准程序。 这意味着,在案件未查清、赃款未依法处置前,账户无法解封。 眼下,陈女士一家仍在煎熬中等待。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本案中,警方在侦办电信诈骗案件过程中,查明有一笔16.4万元的被骗资金流入了雷女士的银行账户,该资金与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直接相关,属于“涉案资金”。 雷女士主张其对资金来源不知情,是善意第三方。然而,在刑事侦查初期,公安机关的首要任务是控制涉案资金流向,防止赃款被挥霍或再次转移,法律并未要求冻结前必须先行司法确认收款方的主观状态。只要资金客观上系赃款,即可依法冻结。 可见,初步冻结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否定雷女士可能拥有的合法权益,而是为后续的权属认定创造条件和保全财产状态。 所以,警方为追缴赃款、防止资金转移、固定证据,依法对直接接收该笔资金的雷女士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在启动条件和形式上具有合法性。 最高法《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这体现了对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 这意味着,即便雷女士有较充分理由主张其在收款时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但其最终能否保有该款项,需经司法程序予以确认。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