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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抗诉申请被正式驳回!任维持死缓一审判决。 法院认

江西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抗诉申请被正式驳回!任维持死缓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廖某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属于间接故意(非蓄意谋杀),且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报警并滞留现场)。 家属及代理律师认为,廖某宇在女友多次劝阻后仍二次踩满油门,这样的情况属直接故意,而非“放任结果”。自首情节存疑,廖某其供述车速时谎称“七八十码”(实际129km/h),隐瞒关键事实,不符合“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自首要件。他无主动避让动作,撞击前0.4秒的刹车操作(人类正常避险反应需0.6秒以上)因车速过快无法避免结果。 然而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廖某宇的间接故意和自首情节符合法律认定标准,不存在量刑错误。 但从主观方面来看,廖某宇在与同车人员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明知事发路段位于市中心城区,属于人员车辆密集区域,却不顾同乘人员劝阻,持续加速并严重超速行驶。这种选择意味着其对可能引发的人员伤亡后果持听之任之、不管不顾的放任态度,系对公共安全的漠视,符合间接故意的认定标准。在客观方面而言,本罪的核心是廖某的行为具有危险的相当性,危害对象为不特定多数人。廖某宇将车速提升至限速的3倍多,并在人员密集的中心城区实施,如同在公共空间投放移动的危险源,其对公共安全的威胁程度与放火、爆炸等行为具有同等质性。 双方的核心争议点,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事故后果持否定态度。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态度,属于对公共安全的主动纵容。量刑是刑事审判的重心。 为何对廖某宇判处死缓而非死刑立即执行,①北师大教授阴建峰指出,死缓体现少杀慎杀政策,兼顾法律理性与社会效果。虽然廖某宇的行为造成了三人死亡,但其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而非直接追求他人死亡的直接故意。②自首是一种法定从宽情节,是行为人自觉主动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和裁判,体现一定的认罪或悔罪态度。 司法的理性是平衡公众情感的唯一工具。三人死亡、家族绝户及肇事者事后冷漠态度?以及后续司法程序能否平息公众的争议,取决于江西高院复核中对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性的重新权衡。根据《刑事诉讼法》,驳回抗诉后案件将进入死刑缓期执行复核程序,由江西省高院核准判决生效。若复核通过,廖某宇在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将减为无期徒刑。 目前两位老人因失去独子、儿媳及孙子,均确诊重度抑郁,拒绝肇事方80万元赔偿方案,坚持“只要命不要钱”。这事反正我的看法是,不死刑不足以平民愤。景德镇肇事案 江西撞死三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