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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法院公职人员,约台球女助教见面开房,事后给女助教20万“练功钞”,又骗助

男子冒充法院公职人员,约台球女助教见面开房,事后给女助教20万“练功钞”,又骗助教向其转账7000元。女助教发现自己被骗财骗色后,气愤难忍选择报案,男子因诈骗罪获刑10个月!网友:太贪心!我看过罗翔老师的讲解,不要那7000块钱就没事! 姚女士(化名)是某台球厅的明星助教——身材高挑、笑容甜美,常被客人夸“像电影明星”。 一天,一个自称“执行局法官”的男人通过会员群加她好友,朋友圈全是“执行公务”“查封资产”的照片。 聊了没几句,李某某就发来一段视频:车内副驾上,整整齐齐码着几捆百元大钞,他得意地说:“刚执行完一个案子,手头宽裕。” 接着抛出诱饵:“陪我睡一觉,给15万。你要是愿意,今晚就见。” 姚女士深信不疑,当晚,两人在酒店开房。 完事之后,李某某拿出一捆“崭新百元钞”,塞到她手里:“这是20万,你拿着!” 姚女士心跳加速,小心翼翼收好。 可李某某突然叹气:“朋友打牌输了,急用7000块,我手机里没有,你先转我应急?明天还你!” 姚女士刚拿了人家20万,哪好意思拒绝,用手机转了7000元过去。 回到家,她兴奋地拆开那捆“巨款”,结果傻眼了,里面全是银行练功钞! 她瞬间崩溃,连夜联系李某某。李某某退还1500元后,拒绝再转钱,他赌姚女士不敢声张,毕竟这样的事情太丢人。 姚女士觉得自己人财两失,实在气愤不过,选择了报案。 警方迅速锁定李某某——他根本不是公职人员,那堆“现金”,是他网购的练功钞道具。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责令退赔剩余5500元。 此事引发热议,有网友说,把自己搭进去又亏了5500,这就是贪心的结果,还有我想问问姚女士不构成卖淫吗? 也有网友说,是不是罗翔看多了,真把自己当成法外狂徒张三呢?这就过份了,又骗色又骗钱,这年头钱这么难赚,骗色还能接受,骗钱就不行了! 还有网友说,这个姚女士也是天真,自己什么档次不清楚吗?20万也敢信?还有李某某,如果不要那7000块钱,就是完美的了! 从法律上分析下,骗色给练功钞违法不?该案例中,李某某为什么构成诈骗罪!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骗色”(即通过虚构身份、财富等手段,诱使他人发生性关系)一般不构成强奸。 因此,单纯“冒充富豪/官员骗人上床”,若无暴力、胁迫、迷奸等手段,通常不构成刑事犯罪,最多属于道德问题或民事欺诈。 所以,仅“骗色”+给练功钞作道具,不构成诈骗罪。 但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已超出“骗色”,构成典型诈骗罪! 关键点在于:他骗取了真实财物——7000元转账!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李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虚构事实:冒充“法院执行局法官”;谎称20万现金报酬(实为练功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姚女士正是因为相信“对方是公职人员+有钱+会付巨款”,才同意转账7000元“借款”。 李某某根本无意还款,事后仅退1500元以稳住对方,其余拒不归还,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因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10个月有期徒刑,完全合法合理。 李某某“贪心”那7000元,正是把他送进监狱的关键。法律可以容忍道德瑕疵,但绝不容忍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 在涉及金钱往来时,无论关系多么“特殊”,只要对方虚构事实让你掏钱,就可能踩进刑事红线。 法律或许无法惩罚每一场“你情我愿”的灰色交易,但必须严惩以虚假身份骗取财物的行为——因为今天他用练功钞骗7000元,明天就可能用假合同骗70万。 真正的法治精神,不是站在道德高地审判受害者,而是在骗子伸手那一刻,就让他知道:这片土地,不容欺诈横行。至于姚女士?她或许不够清醒,但她敢于报警,已经比千万沉默的受害者,多走了一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