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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钢铁及控股股东等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合计被罚1450万元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581,证券简称:八一钢铁)于2026年1月31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钢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八一钢铁及相关方合计被罚款1450万元,公司股票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经新疆证监局查明,2022年至2024年期间,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了多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但公司既未就上述事项及时进行披露,也未在相应年度的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导致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具体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年度

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元)

累计向八钢集团转账(元)

2022年

3,675,121,967.86

3,642,040,000.00

2023年

2,809,680,000.00

2,770,870,000.00

2024年

2,514,395,569.24

2,534,817,067.03

新疆证监局认为,八一钢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八钢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存在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时任及现任公司相关负责人吴彬、柯善良、刘文壮、樊国康等人因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新疆证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八一钢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八钢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吴彬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八一钢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50万元,作为八钢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0万元);对柯善良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樊国康、刘文壮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公告同时指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八一钢铁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表示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