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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35岁男子在路边遇到一个招揽生意的女子,和她一起去出租房交易,因为男子

浙江台州,35岁男子在路边遇到一个招揽生意的女子,和她一起去出租房交易,因为男子时间有点长,女子觉得吃亏让他加钱,两人发生争执。男子恼怒之下打了她一顿,见女子不动了,男子将一个瓶子塞到她下面潜逃。女子家属发现后报了警,19年后男子落网,因涉嫌故意杀 人罪被判无期徒刑,男子不服上诉,二审有不同意见。 据裁判文书网、浙江高院公布,事情发生在2004年12月4日晚上。 案发当时,嫌疑人周某只有35岁,他平时经常在外面吃喝玩乐。 当天晚上,周某和人喝完酒准备回家,走到半路上遇到44岁的吴某。 大冷的天,吴某穿的花枝招展的,还画着浓妆,周某看了她一眼,吴某立即对他笑了起来,还拉住周某问他要不要玩玩。 周某心领神会,和吴某谈妥价钱后,就跟着她去到了她租住的房子里,两人直奔主题。 当天周某喝了酒,好半天还没结束,吴某有点不耐烦了,晚上的黄金时间就那么几个小时,周某这不是耽误她做生意吗? 吴某不停催促周某,可周某一时半会没有结束的意思,吴某就提出让他加钱。 周某不同意,和吴某吵了起来,吴某不愿意继续配合,周某恼怒之下掐住她的脖子,劈头盖脸打了她一顿,中间还多次捂住她的口鼻。 过了一会,周某见吴某不动弹了,心里有点犯嘀咕,他找了一个瓶子塞进吴某下面,给她盖上被子,穿上衣服匆匆逃离现场。 临走前,周某怕吴某一会醒过来报警,还拿走了她的手机。 第二天,吴某的家人一直联系不上她,到她租住的房子一看,才发现她人都凉了。 经过检查,吴某离世时间为4号晚上的11点钟到5号凌晨。 吴某的弟弟说,4号晚上6点左右,他还和姐姐一起吃了饭,吴某的妹妹说,晚上快八点的时候,她还见过姐姐。 民警调取了吴某的通话记录,发现当天晚上9点,她和一个人通过话,经过查证,这个人是她的一个老顾客,但是此人有不在场证据。 几天后,吴某体内的生物检材化验结果出来了,民警从中提取出了周某的DNA,将他列为了重大嫌疑人。 这时候的周某早就得到消息逃之夭夭了,从那以后他一直隐藏身份,此后的19年,民警再也没有得到过他的消息。 终于,2023年,民警再次获取了周某的行动轨迹,并于5月10日将他抓捕归案。 周某的心理素质非常过硬,民警4次讯问,他都一口咬定不认识吴某,也没有和她接触过。 民警办案经验丰富,肯定不会让他轻易糊弄过去,终于,在第五次讯问中,周某的心理防线崩溃,交代了当年的案发经过。 据周某交代,他殴打吴某的位置和方式以及房间摆设等细节,都和案发现场一致。 因此,一审认为周某为了完成交易,殴打吴某致其离世,构成故意杀 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判处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吴某家属损失30万。 一审判决后周某不服,他认为,自己当时虽然打了吴某,但是打的力度并不大,不能仅仅因为自己打了吴某就认定自己有杀 人的故意。 而且,不排除自己走后,有其他人来实施了相同行为,导致吴某离世。 周某的辩护人也提出,刑事案件定罪的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周某是在当天晚上吃完饭后,八九点钟跟着吴某去了她的屋子,但是吴某离世的时间是在11点后,那个时候周某根本不在现场。 周某殴打吴某,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不构成故意杀 人。 二审认为,周某在多次口供中都说,案件发生在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夜里,具体哪天记不清了。 第五次讯问中,周某确实说过这么一句话:“大概八九点钟,我过来吃过饭天黑了。” 但是,这句话周某只说过一次,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事情已经过去了19年,周某记不清时间,符合正常人的记忆规律。 吴某的检查报告中显示,她体表多处伤痕都和周某描述的一致,舌骨骨折、心肺表面出血等,符合被捂口鼻、掐脖子等导致的机械性窒息的特征。 而这些特征,与周某描述的对吴某实施侵害的手段一致。 案发现场处于一个封闭状态,没有他人闯入的痕迹,也没有证据表明,周某离开后,有人用同样的方式加害了吴某。 因此,二审认为一审判决没有任何问题,鉴于周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家属又积极赔偿了吴某家属的损失,决定对周某从宽处理,改判他有期徒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