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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晨助理已触及行政违法谈一谈自己的看法:通过警方通报,我们首先应该搞清这起交通事

金晨助理已触及行政违法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通过警方通报,我们首先应该搞清这起交通事故的性质:这是一起单方事故,是一起没有造成除本车司乘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伤亡的意外事故。事故本身不涉嫌违法,更不够成犯罪。

故此,正常情况下,事故责任者无需逃逸,也无需顶包,因为事故最终只是个赔偿问题,由于涉事车辆已参保,第一,由保险公司赔偿事故造成的环境损失(围墙等等),第二,由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以及司乘人员的医疗损失。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了呢,根据警方通报和金晨的陈述,问题出在了金晨助理做了一个荒唐的决定,向警方谎称自己是驾驶员,其实,这个决定毫无意义,因为不管谁是驾驶员,都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该承担的经济责任,也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

也正是金晨助理的这个荒唐举动,给金晨带来了一点小麻烦,因为对警察说谎是错误的,不仅错误,可能还会面临骗保的风险。重要的是,犯这个错误,对金晨一方来说,毫无利益可言,简直属于多此一举。

好在金晨当天预判了后果,撤销了向保险公司的报案,以及赔付诉求,否则,问题就严重了。

我觉得我们应该厘清几个问题:

第一、金晨撤销向保险公司报案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个人认为是主动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交警出警给事故定性,这个事故定性,才是保险公司赔付的法律依据。

但由于现场出警的警察,在没有调阅沿途监控录像的情况下,轻信了金晨助理的自述,于是导致了事故鉴定的部分失实(事故本身鉴定真实,但驾驶员信息失实)。

此前网传金晨是在保险公司发现问题,打110的情况下,才撤销了保险报案,个人认为是不成立的。

因为前述说过,保险公司以交警的事故鉴定为准,而且,保险公司在得不到警方允许和配合情况下,是无权单独调阅沿途监控探头资料的。

换言之,如果金晨一方不主动说出,那么保险公司是无法知晓涉事车辆的驾驶员是谁的。

综上,个人认为金晨撤销了向保险公司的报案,是做了风险评估之后的主动行为。

第二、由于金晨没有教唆他人向警方和保险公司说谎的动机和行为,再加上金晨确因伤势离场,故此金晨既不涉及逃逸,也不构成其它违法。

金晨唯一的错误,恐怕就是虽然撤销了向保险公司报案,避免了事实上的违法,但事后没有向警方做出说明。但由于事故本身不涉及违法犯罪,故此,个人认为,金晨的错误是轻微的。

至于金晨助理的法律责任,个人认为有责任,但也不像律师说得那么严重,因为法律不仅要看行为,还要看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向警察说谎是错误的,但由于金晨一方主动承担了一切经济损失、经济责任,没有让保险公司承担任何,所以,后果并不严重。

以上个人一孔之见,不一定就对,但绝无给金晨一方洗地的故意,只是谈谈自己的看法而已。律师称金晨承担交通违法处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