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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会宁,一16岁男孩坐在9路公交车上,想在前门就近下车,遂三次请司机开前门,司

甘肃会宁,一16岁男孩坐在9路公交车上,想在前门就近下车,遂三次请司机开前门,司机只是反问:“后门不能下吗?”男孩愣了愣,转身往后走,心里憋着气,低声嘟囔了句脏话。不料,男孩刚在站台站稳,司机竟解开安全带,推开车门追了下来,一把拽住男孩,挥拳就打向他的头。路人都看呆了,赶紧拉开。男孩鼻子挫伤,耳朵发炎,事后更被诊断出急性应激和焦虑。报警后,警方认定司机动手打人,罚款八百,而男孩骂人不对,但情节轻微且未成年,不予处罚。公交公司承认司机“处置绝对不当”,却又对家长说:如果再追究,就要反告孩子骂人的责任。   据悉,2026年1月11日中午,正是放学时分,16岁的中学生小户,像往常一样,登上了回家的9路公交车。   车厢里乘客稀稀拉拉,大约十几人,与平日放学时学生们蜂拥而上、前后门皆开的嘈杂景象截然不同。   小户选择了靠近前门、司机身后的座位坐下,戴着耳机,望向窗外熟悉的街景。   车辆平稳行驶,很快接近了下站口,小户起身,走到司机罗某某的座位旁。   第一次,小户开口请求:“师傅,开下前门。”   司机罗某某,一位42岁的中年男人,目视前方,专注于路况,没有回应。   小户以为司机没听见,稍稍提高了声音:“师傅,麻烦开下前门,我下车。”   司机依然没有动作,也没有言语。   小户第三次开口,语气里已带了点情绪:“开下前门吧!”   这次,司机罗某某终于有了反应,他侧过头,语气生硬地反问道:“后门不能下吗?”   这一问,让小户愣住了。   在他的乘车记忆里,尤其是学生放学的高峰期,为了快速疏导人流,这趟线路的司机们常常会灵活地同时开启前后门,他也曾多次跟随同学从前门下车。   这种“惯例”在他心里形成了惯性认知,从前门下,有时也是可以的。   然而今天,车上并不拥挤,后门空荡荡的,司机的拒绝显得格外“不通融”。   小户没有再争辩,转身向后门走去。   就在转身、脚步移动的刹那,低声地、含糊地,脱口而出一句脏话。   声音很轻,但足够被近在咫尺的司机捕捉到。   小户以为,事情到此为止了,他从后门下了车,踏上了人行道,准备往家走。   没想到,就在他下车后几秒钟,司机罗某某几乎没有任何停顿,迅速解开了安全带,推开了驾驶室旁的防护隔离栏,按下按钮打开前门,一个箭步冲下了车!   他快步追上还没走远的小户,从身后一把将其拽住,向后拉扯。   纠缠中,罗某某挥起右手,击打了一下小户的头部。   幸好事发在公交站旁,有路人见状急忙上前劝阻,罗某某这才松开手,怒气未平地返回了驾驶室,发动车辆离开。   当天下午,在父亲户先生的陪同下,他前往医院检查,并被诊断为鼻部挫伤、双侧外耳道粘膜轻度充血。   更令人担忧的是,另一份医院的证明显示,小户出现了“急性应激反应”和“极重度焦虑症状”。   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轻微伤。   事后,户先生果断报警。   警方介入调查,认定司机罗某某构成殴打他人,决定给予其罚款八百元的行政处罚。   而对于学生小户,警方认定其辱 骂司机的行为确属不当,应予严肃批评教育,但情节显著轻微,且考虑小户年纪,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   媒体报道后,涉事公交公司作出了回应,承认司机罗某某的“处置方法绝对不当”。   但另一方面,面对家长提出的损害赔偿,公司方面却表示,如果家长再“不依不饶”,将考虑追究小户辱骂司机的法律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一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司机罗某某下车追打小户并致轻微伤的行为,已符合殴打他人的构成要件,依法可以处拘留或罚款。   不过,考量到罗某某打人系小户的先行辱 骂行为,虽不构成违法阻却事由,但说明事出有因,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情节,处800元罚款,并无明显不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轻微的;……   具体到本案,小户低声辱 骂行为虽不当,但具有情节显著轻微,未扰乱公共秩序、未危及行驶安全,且其系未满十八周岁,警方选择以批评教育代替处罚,并无不当。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罗某某殴打小户虽是个人行为,但系因履职中发生的争执引发,与其“管理乘客”的职务行为具有内在关联,对于小户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公交公司依法应当首先对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虽然表态追究孩子责任,有一定合理依据,但策略上欠妥,可能激化矛盾,也偏离了自身形象维护的目的。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