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无法无天!”四川,26岁男子中午头在路边将一名60岁的女子拖进草丛,不仅抢走对方身上30元现金和一部价值750元的手机,还强行与对方发生了关系。不止如此!事后,又将对方残忍杀害拖入草丛深处的茅坑里!约1个月后的一天中午,再次在街头作案,抢走了其他人的一条黄金项链!案发后,被以犯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抢夺罪,判处执行死刑!
据悉,94年出生的男子唐某某只有小学文化,也没有什么工作。
2020年6月26日,时年26岁的唐某某起了歪心思,跑到家附近的路上蹲守,打算伺机抢劫,搞点钱花。
当日中午2点30分许,唐某某见60岁女子胡某某路过,且是一个人,便决定对胡某某下手,追上胡某某,一把拽住胡某某,而后不顾胡某某的反抗,强行把胡某某拽进路边的草丛。
谁料,随后,唐某某不仅把胡某某身上仅有的30元现金和一部价值750元的手机全部抢走,竟然还不顾胡某某的反抗强行与胡某某发生了关系。
抢劫属于行为犯!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无论抢劫数额大小,只要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应当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具有“入户抢劫”等情节之一的,最低处10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
强奸同样属于行为犯!《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具有“情节恶劣”等情形的,同样最低处10年有期徒刑,最高处死刑。
唐某某虽然只有小学文化,但也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随后为了灭口,又用手掐胡某某的颈部、用从现场旁边简易棚内割下的布条勒住胡某某颈部后,将胡某某拖至草丛深处的茅坑内,将胡某某杀害,而后逃离现场。
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其他人犯罪逃跑后,往往都选择隐姓埋名,唐某某却又在同年7月25日中午,一公交站台处再次作案,趁一路人不备,夺走了对方价值1789元的黄金项链。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唐某某在抢劫、强奸胡某某后,为了灭口,又将胡某某杀害,很显然又触犯了故意杀人罪!这一重罪!
《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000元以上就属于这里的数额较大。
在公交站台处抢夺他人的黄金项链的行为又构成抢夺罪!
少杀、慎杀是我国一贯坚持的方针。《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而具体到本案,唐某某同时触犯4罪,且为了灭口将胡某某杀害,犯罪性质不可谓不恶劣!严重!
也正是因此,2021年3月31日,一审法院作出了对唐某某数罪并罚执行死刑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唐某某并没有上诉,检方也没有抗诉。
死刑具有不可逆性!为了保证死刑的准确性,死刑判决后,还有一个死刑复核程序,才能生效。
《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据悉,2023年5月30日,最高院作出了核准唐某某死刑判决的裁定书。
而按照规定一审法院在最高院核准死刑后,就可以在对唐某某验明正身后,将唐某某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按理说,目前唐某某应该已经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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