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上海见龙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见龙资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78184946U)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见龙资产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两项违规事实。
违规事实明确:适当性管理存两项问题
公告显示,见龙资产的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环节。具体来看,一是未妥善保存个别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记录,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二是未通过录音或录像方式记录向个别投资者揭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此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监管部门要求强化合规公司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上海监管局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见龙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监管部门同时要求见龙资产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人员合规守法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合规经营。
根据公告,见龙资产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