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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判例:频发室早行射频消融术治疗,导致患者术后植入心脏永久性起搏器】  

【医疗纠纷判例:频发室早行射频消融术治疗,导致患者术后植入心脏永久性起搏器】   【原告陈述】原告许某某(女,1952年12月18日出生)于2014年6月9日至2014年7月19日在某医学院某医院住院行频发室早射频消融术治疗,入院前及术前反复与心内科医生沟通并约定由某省人民医院心内科陈某某主任为原告手术;   然而某医学院某医院心内科在未与原告家属沟通、未取得原告及家属同意情况下,心内科杨浩主任擅自为原告实施手术。同时在实施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未能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导致原告术后出现Ⅲ°房室传导阻滞,终致原告不得不植入心脏永久性起搏器。   【原告认为】此事件于2015年由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内容:原告后续治疗费用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原告承担10%,被告承担90%。   现原告许某某于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23日在某医学院某医院心内科住院治疗,更换心脏起搏器。原告此次住院行为,完全系2014年在被告处住院行射频消融并发症之后续治疗产生。   【被告某医学院某医院辩称】1、被告认为总的赔偿款应该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予以承担;   2、本次主张的费用中主要是原告住院产生的费用,但是住院费用除了更换心脏起搏器外,还包含治疗高血压、低钾血症的费用,被告认为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   3、原告主张的部分费用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部分费用不符合法定标准。   【鉴定结果】1、此病例医院选择给予射频消融术治疗并无不当;医院履行了基本告知义务;根据临床相关资料记载,患者术前检查没有房室传导阻滞征象,术后出现意外损伤后果,与该次射频消融手术有直接因果关系。   通过该类意外损伤结果的发生与射频消融操作者的经验操作方法有关,同时也与患者本身的组织器官结构有一定关联。术中操作可能由于放电W数过大,也可能与选择消融位置及患者传导组织结构位置较浅,易形成损伤。医院未能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主要过错责任。   2、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被鉴定人许某某伤残等级由原来自身五级增加至四级。   3、后续每次更换起搏器治疗费用为43299.7元。   【既往判决】2015年10月12日,本院作出某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92583.79元,后续治疗费用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法院认为】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2446.24元,被告应承担20201.62元(22446.24×90%)。   【判决结果】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判决,被告某医学院某医院赔偿原告许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0201.62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