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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宋家的老宅在上世纪90年代拆迁,换得4000余元补偿。20多年后,宋家

山东淄博,宋家的老宅在上世纪90年代拆迁,换得4000余元补偿。20多年后,宋家兄弟,突然翻出旧账,不断向上级举报村 支 书“侵占集体财产”。期间,兄弟俩在得到官方答复后,仍以“让其坐不稳位子”为要挟,持续施压。被举报的村 支 书没有通过公家,而是私下与宋家签了协议,忍痛将自己的180万元积蓄,分文不少地转给了举报他的宋家兄弟俩。几年后,村 支 书走进派出所报案,称自己遭受了敲诈勒索。事后,宋家兄弟被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历经一审二审,判处有期徒刑。而家属认为判决不妥,将继续申诉。   据悉,宋某某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便长期担任某社区村 支 书,是村里的“当家人”。   宋某国与宋某全则是亲兄弟,两人均年过五旬,弟弟宋某全还曾担任社区居委会副主任,也是村务的参与者。   1998年,社区进行了拆迁改造,宋氏兄弟家的一处旧宅属于被拆之列,对于这处旧宅的拆迁,当时的村委给予了补偿,总额为4269元。   这笔钱,由兄弟俩的母亲分两次领取完毕,这意味着当时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已经了结,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当时已经终止。   此后的二十余年,生活看似波澜不惊,兄弟二人与宋某某虽作为同村乡亲,但并无太多交集。   谁曾想,一笔四千多元的陈年旧账,会在二十多年后,以一百八十万元的惊人数额被重新翻出。   2019年,宋某国、宋某全兄弟二人开始就1998年老宅拆迁一事,重新提出诉求,他们认为,当年的拆迁补偿存在问题,自己并未获得足额或合理的补偿。   与此同时,他们还将矛头指向了宋某某,指控其存在“侵占集体财产”等行为。   于是,兄弟俩走上了信 访举报之路,他们多次向街道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内容集中两点:一是自家老宅拆迁补偿不公;二是宋某某存在经济问题。   相关职能部门对于他们的这些诉求,进行了调查并给予了答复。   然而,2020年,宋氏兄弟以及他们的父亲与宋某某本人,没有通过社区或政府,而是私下签订了一份《宅基地补偿协议》。   协议约定,宋某某向宋家支付一笔巨额补偿款。   同年11月,宋某某向哥哥宋某国的银行账户转账180万元。   不久后,宋某国将其中的86万元转给了弟弟宋某全。   2023年7月,风云突变,付出一百八十万元的宋某某,走进了公安机关报案,报案理由是他遭受了敲诈勒索。   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认为宋某国、宋某全兄弟有重大嫌疑。   兄弟二人经依法传唤后到案,接受了调查。   2023年9月,检察院批准逮捕,二人身陷囹圄。   2024年3月,检察院最初是以“寻衅滋事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但经过进一步的侦查和审查,到了2025年1月,检察机关变更了起诉罪名,最终确定为“敲诈勒索罪”。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指出,宋家兄弟的老宅在1998年的拆迁补偿法律关系在宋家母亲领取4269元补偿款后就说明已经终结了。   宋家兄弟在历史补偿已完结且其举报事项已获有关部门答复处理后,其诉求已缺乏合法依据,在此情况下,两人以持续举报施压为手段,与宋某某个人达成巨额金钱协议,具有明显的任意性和勒索特征,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院强调,宋家兄弟在相关部门已介入并对其举报内容作出处理后,仍未停止向宋某某个人施加压力,实质上是以“让其不得安宁”、面临不可预测的严重后果为要挟,迫使对方就范,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以“威胁、要挟”手段造成他人心理强制的行为特征。   而宋某某之所以支付180万元,并非出于赠予或履行法定义务的真实意愿,而是为了“破财消灾”、解除这种被要挟的状态。   又结合山东地区司法文件,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涉案金额高达180万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法院认为,宋家兄弟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院进一步指出,宋某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宋某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最终,一审法院判处宋某国有期徒刑十年、宋某全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法院判决后,宋家兄弟二人均表示不服,坚称无罪,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个结果,宋家人不认可,计划继续申诉。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