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判例:在没有行医资格的情况下为其进行输液,导致被害人突发过敏后死亡】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1月21日8时许,被害人高某(1977年4月1出生)因身体不适,来到被告人尹某经营的某县某镇某药店,尹某没有行医资格的情况下为其进行输液(阿奇霉素); 在输液的过程中,高某突发过敏症状,尹某停止输液并为高某注射2支地塞米松、2支B6、2支扑尔敏进行抢救,同时委托他人帮助拨打120急救电话; 120急救车将高某送至某县人民医院后,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1月16日,被告人尹某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高某过敏性休克死亡,尹某的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高某的死亡参与度为20%-30%。 【行政意见】经某县卫生健康局出具关于尹某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认定,尹某为高某进行诊疗活动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 【谅解协议】2023年2月4日,被告人尹某与被害人高某妻子孙某、父亲高某5、母亲历某2、儿子高某2、女儿高某3达成谅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50万元。 【证据】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120拨打记录、120抢救记录、某县人民医院120院前急救记录单、门诊抢救记录、住院病案、某县卫健局移送案件调查卷宗、某县市监局对某药店药物扣押手续; 赔偿和解协议书及转账记录、尹某相关资质、购药聊天记录截图、工作纪实、党员关系证明、情况说明、证明、监护人证明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人孙某、高某2、高某3、张某、王某、房某、韩某、徐某、胡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尹某的供述和辩解;某司法鉴定意见书;某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勘验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 【另查明】2023年6月6日,被告人尹某与高某5、历某2的监护人孙某达成谅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全部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判决】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判决,被告人尹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