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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一男子在公园游玩时突感内急,如厕后,他发现未带纸巾,正好看见公厕内一台

广西柳州,一男子在公园游玩时突感内急,如厕后,他发现未带纸巾,正好看见公厕内一台标有“免费取纸处”的白色机器。男子按照机身上张贴的流程,用手机扫描了二维码。页面提示他输入手机号。男子没多想,照做后,却接连收到了三条短信。男子满心以为是取纸验证码,点开一看,短信内容竟是“订阅XX业务,验证码为XXXXXX”。男子不甘心,又退回页面重复操作了两次,结果完全一样。他对着机器琢磨了十分钟,始终没能拿到一张免费的纸,反而手机里多了三条“订阅邀请”。无奈,男子只能窘迫地设法离开。事后,男子向公园管理方投诉。   近日,市民朱先生带着家人去公园游玩,忽然,一阵熟悉的紧迫感从小腹传来,有点内急,他需要立刻找到厕所。   朱先生快步走向公园公厕,解决内急后,却发现忘记带纸巾,正当他有些无措时,目光落在了洗手台旁一台白色机器上。   机器正面清晰地印着五个蓝色大字:“免费取纸处”,下方还贴有详细的取用流程图解。   朱先生心中庆幸,还好有免费取纸服务,遂按照图示拿出手机,扫描了机器上的二维码。   手机屏幕跳转到一个简洁的页面,要求输入手机号码。   朱先生略感疑惑,但想到可能是为了防止滥用或统计使用量,便输入了自己的号码。   几秒后,短信提示音响起,他满心期待地打开,却看到这样一条信息:“您正在订阅XX娱乐资讯包,月费15元,验证码为XXXXXX,请在页面输入验证码完成订阅获取纸巾。”   朱先生愣住了,不是说免费取纸吗?怎么变成订阅业务了?   他不死心,以为是自己操作失误,于是退回重来。第二次扫码,再次输入手机号,收到的仍是类似的订阅业务短信。第三次尝试,结果依旧。   时间一分一秒过去,朱先生已经在取纸机前站了十多分钟,他反复研究那个所谓的“免费取纸流程”,终于明白了个中奥妙。   原来,整个流程设计得极具误导性,机器上的提示只说明了“扫码→输入手机号→获取验证码→取纸”,却对“获取验证码即意味着订阅付费服务”这一关键信息只字不提。   更巧妙的是,短信中的验证码既用于订阅确认,又被设计成取纸的“凭证”,如果用户急于取纸而输入验证码,就会在不知不觉中完成付费订阅。   朱先生事后回忆道:“如果我当时更急一些,或者对手机操作不太熟悉,很可能就输入验证码了。”   朱先生注意到,取纸机旁边虽然贴着操作流程,但字体较小,且没有醒目提示说明可能产生费用。   而对于那些不太熟悉智能手机的老年人来说,这种设计几乎可以确定会导致误操作。   最终,朱先生放弃了取纸,用一种不太方便的方式解决了问题。   但离开公园后,他越想越不对劲,怀疑这是打着免费旗号的消费陷阱,遂决定向公园管理方反映情况。   公园管理方接到反映后,解释说,当初同意运营方在公园公厕安装免费取纸机,本是出于便民考虑。   公园管理方随后对取纸机进行了核查,确认了朱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   1月31日,公园管理方果断拆除公园内所有公厕的这类取纸机。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禁止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本案中,机器上醒目的“免费取纸处”标识,向消费者传达了“无需支付任何对价即可获取纸巾”的核心信息。   然而,其实际设定的交易条件是“需以订阅付费业务为交换”,这一关键信息被完全隐藏,使得“免费”的宣传内容与真实的付费前提不一致,属于典型的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这种情况下,有人如果不小心预定了相应业务,依法也可以主张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具体到本案,运营方设计了一套环环相扣的流程,其目的显而易见,即利用用户如厕后的急切需求和对“免费”的信任,诱导其在未充分理解的情况下完成付费订阅。   运营方涉嫌故意隐瞒“输入验证码即等于同意付费”这一核心事实,主观恶意明显。   朱先生等消费者如基于“免费”的标识和流程提示,错误与运营方订立了付费订阅合同,则该等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换言之,若朱先生等消费者输入了验证码,其事后完全有权主张撤销该订阅合同并索赔。   此外,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公园方负有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这包括对场内商业服务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必要审查。   公园方在引入取纸机时若未能对“免费”背后的真实商业模式进行核实,则存在审查疏忽,可能面临赔偿责任。   不过,公园方核实后第一时间拆除设备,阻止了损害扩大,无疑是正确做法。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