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已计划好的旅行,结果到了目的地因天气原因只能在宾馆“玩”,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案件,就该类纠纷中的“过错定责与风险共防”作出了详细解答。
宁国市两名游客与旅游公司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计划前往海南三亚旅游观光。然而,出行前,新闻中传来台风即将登陆的消息。因担心行程,游客随即联系旅行社询问。工作人员仅回复:“台风可能会来,如果来的话就调整行程顺序”,态度颇为轻描淡写。
游客虽心存忐忑,仍按计划出行,结果抵达后因台风受困宾馆多日,行程被迫终止。
事后,双方就损失承担协商未果,两名游客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旅游费6000元,并索赔三倍赔偿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对目的地天气负有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在台风预警发布后,其未及时与游客深入沟通、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已公开的天气预警也应具备一定注意义务,完全依赖旅行社安排,自身也存在过错。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旅游公司退还部分旅游费用4800元。至于游客主张的三倍赔偿及精神抚慰金,因无法证明旅行社有欺诈行为,且台风属不可抗力,法院均未支持。
法官提醒称,旅行合同的顺利履行,离不开经营者与游客双方的诚信协作与共同风险防范:对旅游经营者而言,应严格落实安全保障与风险告知义务。面对可能严重影响行程的灾害,须建立主动监测与应急机制。预警发布后,应第一时间评估风险,并以显著方式主动、清晰地向游客说明情况、提示风险,并提供可行的变更或解除方案,保障游客知情选择权。对游客而言,应树立风险共担与自我保护意识。在信息时代,自身也应对公开的重大预警保持必要关注。出行前宜主动了解目的地状况,行程中如遇突发风险,在依靠旅行社协调的同时,也应注意留存沟通记录、预警信息、现场情况等证据,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安徽商报元新闻记者张剑实习生陈嫣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