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妈在超市买东西,不小心把手机落在水果区,她一路狂奔回去找手机,结果跑着跑着脚下一滑,摔了个底儿朝天,到医院一查,摔成了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大妈找超市算账,说地滑就算了,还没有警示标识,必须一分不少赔她21万!双方闹上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那天,张大妈带着小孙子去超市购物。 她上了年纪,记性不太好,逛到水果区挑挑拣拣的时候,随手把手机搁在货架上了。 等买完准备结账时,她一摸口袋才发现手机不见了。 张大妈这下着急了。她手机里不仅有钱,还有各种照片和绑定的银行卡,丢了可不得了。 这可得赶紧回去找,晚点被别人拿走了就坏事儿了。 因为太着急,她也顾不上孙子了,她把孩子往旁边一放,交代一句:你别乱跑!接着就自己撒开脚丫子就往水果区跑。 没想到这一跑,手机还没拿到呢,人先出事了。 从水果区到日化区中间有一段路。张大妈跑得气喘吁吁,眼睛只顾着盯着前面,脚底下也没留意。 就在她跑到日化区的时候,突然感觉脚底一滑,整个人失去了平衡,重重摔在地上。 这下摔得不轻,张大妈当时就觉得腰背部一阵剧痛,想爬都爬不起来,冷汗瞬间就下来了。 周围的人赶紧过来扶,一看大妈脸色煞白,赶紧叫了救护车。 到医院一检查,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了!通俗点说,就是腰椎那块骨头被压扁了。 后来做了鉴定,构成了十级伤残。这可不是小伤,以后阴天下雨腰就疼,干重活更是别想了。 张大妈躺在病床上,越想越委屈,越想越生气。她觉得这事儿不能就这么自认倒霉。 她认为,自己是在超市里摔的,超市地面太滑,而且连个“小心地滑”的牌子都没有,这才导致她摔倒。超市必须负责! 于是,张大妈一纸诉状把超市告上了法庭,张口就要赔偿21万多块钱。 这21万里包括了医疗费、误工费、还有残疾赔偿金等等。 超市那边是一点也不认。负责人一听要赔21万,头都大了。 他说:我们地面是防滑的,当时根本就不湿,是她自己跑太快没站稳,怪不得我们。 为了证明清白,超市还提供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 双方各执一词,闹到了法院。 法官审理认为,首先张大妈作为一个成年人,带着孩子在公共场所,应该知道奔跑是有风险的。 为了拿个手机,在超市里急吼吼地跑,自己没看路,这显然是自己没尽到注意义务。 再说超市。虽然超市喊冤说地面不滑,但他们提供的监控视频是不完整的,有死角。 作为经营者,你有义务保证顾客的安全。地面到底干不干净?有没有刚拖过地没干的情况?因为监控缺失,超市没法证明自己完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而且,作为高档超市,在容易滑倒的区域是不是应该有更明显的警示?这方面超市确实有管理上的瑕疵。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超市作为经营者,负有保障顾客安全的法定义务。虽然超市辩称地面不滑,但其提供的监控不完整,无法证明事发时地面状态及已尽到充分的警示或防护义务,存在管理瑕疵,所以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法律并非要求经营者承担绝对责任。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场所为取手机而奔跑,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基本注意义务,其自身过错是导致摔倒的直接原因。 所以,法院最后拍板:张大妈自己承担主要责任,超市承担次要责任。 具体比例是:张大妈自己背85%的锅,超市背15%的锅。 算下来,张大妈原本要的21万多,法院最后只判超市赔3万多块钱。 拿到判决书,张大妈心里肯定不是滋味。本来想着能赔个大头,把以后的医药费、营养费都覆盖了,结果只拿到了零头。但没办法,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和过错程度。你自己跑得太疯,这个责任谁也替你背不了。 超市那边呢,虽然只赔了3万,但也算是买了个教训。监控不全、管理有漏洞,以后再遇到这种事,还得吃哑巴亏。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