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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井田陞:同其他民族、国家相比,中国的刑法的发达程度明显更高。中国古代刑法的一个

仁井田陞:同其他民族、国家相比,中国的刑法的发达程度明显更高。中国古代刑法的一个不能不提的特色,是罪刑法定主义制度。怎样的行为是犯罪、对犯罪处以怎样的刑罚,这些问题是由法律决定(罪刑法定主义)还是无须经过法律、允许擅断——采取这两种主义中的哪一种,不论是对人民还是对掌权者来说,都是重要问题。……古代中国的法典是以刑法为主流的,刑法典的制定早至公元前的时代。通常认为,法家的学说对此起了重要的支持作用。法家的主张一方面是将法律作为威吓民众的武器,但在另一方面,它也要求法律具有稳定性、明确性并排除擅断,人们认为这反映了有限统治、控制擅断和公平地、统一地适用法律的意图。然而,中国古代的法定主义不是欧州的法定主义那种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的产物。与其说它也反映了人民的期望,不如说它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那一方出于统治人民的需要而搞出来的东西。比如,它虽然限制国家权力,但并非单纯限制,而是因为掌权者清楚国家权力的任意性反而不利于统治,所以亲自为统治设置了界限,希望这样有利于统治。因此可以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定主义思想虽然考虑到了人民的力量并且知道不能无视这一力量,但它和欧洲的法定主义思想的基础有历史的、本质的差别。上述这种中国法定主义的主张在后世(比如,3世纪中后期的晋代和后来的隋唐两代)的法律中表现为“断罪具引律令格式”原则。中国法的这一原则原封不动地出现在日本的法律条文中,也成为越南的法律所规定。(《中国的法、社会与历史》,pp.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