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上来说,都让人感到非常心寒。 首先,从人情常理来看,这是对基本人性的漠视。 “百善孝为先”,在中国传统观念里,亲兄弟的手足之情是极为厚重的。父母去世通常有明确规定必须批假,但兄弟姐妹离世,对当事人来说同样是巨大的打击和至亲的丧失。这时候企业如果还拿“规章制度”当挡箭牌,机械地卡流程、扣帽子,无疑是把冷冰冰的条款置于鲜活的人命和情感之上。一个毫无温度的公司,很难留住员工的心。 其次,从法律层面看,公司的做法存在很大风险。 虽然《劳动法》对“丧假”的界定通常侧重于父母、配偶和子女,但这并不意味着员工请事假奔丧就能被随意辞退。 事假审批权不是无限大的: 员工家有白事,属于“不可抗力”的正当理由,只要程序上做到了告知,公司原则上应当批准。拒绝正当的事假申请,本身就不合理。 辞退需合法: 除非公司能证明该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且该制度合法合理),否则仅仅因为“未获批旷工奔丧”就辞退,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仅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还可以要求赔偿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损失。 最后,这也是一种“双向筛选”的结果。 虽然被辞退很痛苦,但从长远职业生涯来看,离开一个在亲人离世时都不能给予基本理解和支持的雇主,或许是一种解脱。这样的工作环境,平时对待员工的态度也可想而知。 工作是为了更好地生活,而不是为了在这个世界上活得没有人情味。希望这位劳动者能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希望更多企业能明白: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敬畏生命、尊重情感,才是企业应有的良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