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公公将11.5万交儿媳保管并立条约,儿媳离婚后赖账称过时效、钱已用。婆婆起诉,法院最终会如何审判? 四川攀枝花,徐女士丈夫雷某把11.5万现金交给儿媳周某保管,周某写了《保管条》,承诺存银行、每年给雷某利息。之后几年,周某确实按约定给了利息,公婆也没多问存款细节。 后来雷某突然去世,周某没还这笔钱,也停了利息。时过4年,周某和徐女士的儿子离婚,徐女士找周某要11.5万和利息,周某总推脱,还说“过了3年诉讼时效,一分没有”,又说钱是替雷某收的借款,部分用在公公开销,剩下的要给孙女,还拿出自己写的支出记录,但没雷某签字。 徐女士气不过告到法院,那么法院将会怎么审判? 周某写的《保管条》是关键证据,没违反规定就有效,而且条子里没说保管多久,所以过了诉讼时效的说法根本不成立,法院不认可很合理。 还有周某自己写的支出记录,没雷某签字,又没其他证据证明,法官自然不会信。就算是家人,涉及钱的事也得留正规凭证,光靠嘴说或自己记账没用。 法院最终判儿媳还本付息。 一开始公婆是信任儿媳才把钱交出去,结果离婚后儿媳想赖账,好好的亲情闹得对簿公堂,多不值。 其实家人之间保管钱财,提前把规矩说清,比如能不能用、怎么还、利息怎么算,再写个书面东西,后续就不会有这么多麻烦。 亲情很珍贵,但涉及钱财别含糊,明明白白办事,才能既不伤感情,又不亏钱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