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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科大股东王军华、符冠华因一致行动关系未及时披露 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市场消息2月11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交科”)持股5%以上大股东王军华、符冠华因未及时披露其与相关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的一致行动关系,被江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一致行动关系未及时披露公司迟至半年报才披露

公告显示,王军华作为苏交科持股5%以上大股东,其配偶作为单一份额持有人分别于2021年12月成立“华泰尊享稳进5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50号资管计划”)、2022年1月成立“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晋泰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迎水6号基金”)、2022年9月成立“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晋泰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迎水10号基金”)。王军华与上述50号资管计划、迎水6号基金、迎水10号基金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但未及时通知公司进行披露,导致公司迟至2024年半年报才予以披露。

与此同时,符冠华同样作为苏交科持股5%以上大股东,其配偶作为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于2023年3月成立了“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省心享迎水晋泰嘉裕1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下称“迎水16号基金”)。符冠华与迎水16号基金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同样未及时通知公司进行披露,导致公司迟至2024年半年报才予以披露。

违反多项法规监管部门责令整改

江苏证监局指出,王军华、符冠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十二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时,50号资管计划、迎水6号基金、迎水10号基金均由王军华实际控制,迎水16号基金由符冠华实际控制。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王军华、符冠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要求吸取教训限期报送书面报告

江苏证监局要求王军华、符冠华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函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

此外,公告还指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王军华、符冠华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