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284,证券简称:苏交科)于2026年2月11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及财务负责人王仁超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因其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王仁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江苏证监局经调查发现,苏交科个别勘察设计项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导致公司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王仁超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勤勉履职,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作出上述监管措施决定,并要求公司及王仁超在收到《警示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报告。
对于上述监管措施,苏交科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强调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亦提示,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