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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发生事故,停运损失如何认定?案情简介2025年10月,李某与张某发生交通

营运车辆发生事故,停运损失如何认定?案情简介2025年10月,李某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作为网约车驾驶员,因此次交通事故修车八天,要求张某承担停运损失费。因双方对于停运损失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付车辆停运损失费八天3000余元。张某辩称,认可停运损失,但不认可数额。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采信。本案中,李某所驾驶的涉案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损,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存在过错,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其停运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李某主张停运损失为3200元,张某辩称,对修车时间8天存疑,但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李某主张车辆维修时间为8天,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予以支持。李某主张以每日400元作为计算其停运损失的标准,提交2025年4月至6月、10月事故发生前的运营流水。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李某的停运损失应参照2024年山东省道路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1280元作为计算标准为宜。经核算,李某的停运损失本院认定为2600余元。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停运损失2600余元。

法官说法网约车作为新兴就业载体,车辆是司机的核心谋生工具,停运损失本质是可得利益损失,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从事货运、客运等经营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不能运营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法院应依法支持,但并不是所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都能索赔“停运损失”,需要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车辆具有合法的营运资质,比如注册登记为网约车、出租车、货运车;二是损失必须合理,即与维修周期挂钩,并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同时需注意,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通常不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付范围内,应由侵权人自行承担。各方应敬畏交通规则,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来源:槐荫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