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制暴不可取!”贵州贵阳,单亲爸爸得知8岁的女儿被男同学殴打,连忙跑到学校处理。期间,在女儿班级门口与对方及其家长理论时,被对方的言语刺激,上前给了对方一个耳光。对方家长当场报警。警方随后对男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男子表示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事出有因,且是为了防止对方继续对自己的女儿实施霸凌等,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据悉,男子李某独自带着女儿生活,是个单亲爸爸。 事发当天中午,李某女儿的班主任给李某打电话,说李某的女儿在学校里被男同学张某殴打,并让李某到学校处理。 李某闻言连忙赶往学校。到了学校后,在女儿所在的1年级班级门口,见到了张某以及张某的母亲。 起初,李某还与张某及其母亲正常沟通,但是听到张某倒打一耙,说是其女儿先动的手,情绪激动之下伸手给了张某一个耳光。 张某的母亲见状当场报警。 随后,虽然李某也觉得不应该打张某向张某及其母亲道了歉,但是张某及其母亲并没有原谅他。 警方则在查明前述事实后,对李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李某表示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事出有因,并且是为了防止张某继续对自己的女儿实施霸凌,遂申请复议,未果后,将警方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扇张某耳光时并非制止正在发生的危险,同时,李某女儿与张某的纠纷独立于本案李某与张某纠纷的,并且,李某女儿与张某的纠纷已经在另案中处理。 认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xxx、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之规定,殴打或故意伤害不满14周岁的人,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是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幅度。 本案中,李某系因其女儿在校期间被张某殴打一事前往学校处理,在到达学校后,因受到张某的话语刺激,动手打了张某左脸一下,因张某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故警方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对李某作出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综上,最终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李某依旧表示不服,又提起了上诉,除了一审时提出的意见外,李某还表示,第一、自己只对张某实施了一次性轻微肢体接触(打一耳光),经司法鉴定确认“未评定损伤程度”,未造成任何生理伤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一)项,“情节特别轻微”应减轻或不予处罚; 第二、张某长期对包括自己女儿在内的多名学生实施欺凌,学校未有效干预,自己的行为系制止持续侵害的应激反应,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的“及时制止欺凌行为”精神。一审判决割裂因果关系,未将校园霸凌作为酌定从轻情节。 第三、《行政处罚法》第33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不予行政处罚。自己系初犯、主动到案并道歉,符合“首违不罚”条件。 第四、即使认定自己存在违法行为,行政拘留10日亦超出必要限度。 第五、自己系单亲父亲,行政拘留将导致自己8岁女儿无人监护,也严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保障未成年人生活照料”的规定。 …… 二审法院判了! 二审法院审理后,同样认为李某到女儿学校处理其与同学即张某发生矛盾一事时,未能控制情绪、妥善处理,伸手打了张某左脸一耳光。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认定李某实施了殴打未满14周岁的人的行为并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并无任何不当。 同时表示,李某保护自己未成年女儿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张某同样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合法人身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同样不能以不法方式侵害其合法人身权益,以暴制暴并非解决矛盾的根本之法。 在2个未成年人发生矛盾时,需双方家长共同努力、妥善处理,引导未成年人友爱、团结相处;亦需要双方家长以身作则,让未成年人明白暴力并非解决问题的方式,给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望李某与张某的家长后续能理智处理,为2个未成年同学营造更加友爱的成长环境。 综上,最终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配图来源网络,非本案真实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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