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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子花一万多块钱入住某酒店,就图带六十多岁老母亲享个福。不料,女子一进大

上海,一女子花一万多块钱入住某酒店,就图带六十多岁老母亲享个福。不料,女子一进大堂傻眼了,酒店经理大咧咧坐在客人沙发上,让她和老妈在旁边站着。二十多小时飞机刚落地,腿都肿着,女子客气请经理让个座,对方眼皮都不抬:“我在培训,正表演客人呢,不能停。”就这么眼睁睁坐着让俩人站那儿。后来酒店说补偿午餐道歉,结果吃的时候才告知:每人限五百。
 
近日,李女士在某平台发帖称,为了能让辛苦了一辈子的六十多岁老母亲享受一下,特意预订了某知名酒店。
 
这家酒店可不简单,在某平台上海奢华酒店榜,排名靠前,房间价格从一千多到八千多不等,李女士这一趟下来,花费了上万元,图的就是个服务和体验。
 
李女士和她年迈的母亲,刚刚经历了二十多个小时的漫长飞行,拖着行李,满怀期待地走进富丽堂皇的酒店大堂,准备办理入住。
 
然而,在办理入住的区域,李女士发现,一位穿着酒店经理制服的人,正大大咧咧地坐在客人等待区的沙发上。
 
而周围,并没有其他空余的座位。
 
李女士上前,客气地希望这位经理能让个座。
 
但这位经理的反应,让她目瞪口呆。
 
这位经理稳稳地坐在沙发上,一动不动,抬头对李女士说:“不好意思,我现在正在进行培训,我的角色是‘在表演客人’,所以这个流程不能中断,我得坐在沙发上。”
 
听到这个解释,李女士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
 
因为自己在“表演客人”,所以就要让真正的客人站在一旁看着?这是什么荒诞的逻辑?
 
李女士当场就提出了抗议,她强调自己的母亲年事已高,身体疲惫,要求这位经理立刻让座。
 
然而,对方坚持自己的“表演”不容有误。
 
事情发生后,李女士自然向酒店进行了投诉。
 
一开始,酒店的反馈看起来挺有诚意,为了表示歉意,给李女士升级到了套房。
 
李女士以为,这事儿就算翻篇了。
 
可没想到,当李女士和母亲在酒店餐厅用餐时,那位“表演客人”的经理居然又出现了,没有道歉,反而是试图为自己的行为辩解。
 
这个举动彻底激怒了李女士。
 
在她看来,这哪里是道歉,分明是上门来吵架,是在反复撕开她的伤口。
 
事情发酵到了第二天,有另一位经理出面了,态度诚恳,对昨天发生的事情表示了歉意,并提出为了弥补李女士的不愉快体验,要补偿她们一顿酒店的午餐。
 
李女士觉得,这次总算有个明白人出来处理问题了,便接受了这个方案。
 
然而,当她去享用这顿“补偿午餐”时,戏剧性的一幕又出现了。
 
酒店工作人员告诉她,这顿免单的午餐,每人限额500元。
 
李女士一听就愣住了,她打开大众点评一查,这家酒店的午餐团购价,双人餐是1388元,单人也要880元。
 
她立刻明白了酒店的用意,这哪是真诚道歉,分明是施舍。
 
用一个看似大方的“免单”来挽回面子,背地里却悄悄地设下一个“500元”的紧箍咒,生怕自己亏了本。
 
李女士感觉自己被戏弄了,决定不再跟门店纠缠,她写了一封非常真诚、详细的投诉邮件,直接发给了酒店集团的总部。
 
很快,她收到了回复,但里面没有真诚,只有冰冷的、试图终结此事的程序。
 
更让李女士气愤的是,当她委托旅行社的朋友再次联系酒店时,酒店方面选择了彻底沉默。
 
春节时,有记者去求证,酒店管理层以“大年初一在休息”为由推脱。
 
年后,李女士本人、她的旅行社朋友,都再也联系不上这家酒店了,曾经承诺会“全面核查”的总经理,仿佛人间蒸发。
 
有人说,这种事肯定是员工个人素质问题,酒店那么大,难免有几颗老 鼠 屎。
 
也有人说,个人问题?那后面总经理的邮件、失联、限额午餐,都是一个人干的?这叫系统性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法律上看,李女士跟酒店之间成立的是旅店服务合同,可不只是买个床睡觉。
 
酒店得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还得讲诚信、履行附随义务,比如给客人提供一个体面的入住环境。
 
那位经理坐沙发上“表演客人”,让六十多岁老人站着等,这叫啥?这叫履行合同有瑕疵。
 
培训是酒店内部的事,占用客人资源还振振有词,说破天酒店还是理亏,涉嫌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就本案而言,酒店主动提出补偿午餐,这属于补救措施,相当于对之前的服务瑕疵认了账。
 
李女士本已接受这个补偿措施,双方纠纷可以说结束了。
 
但结果吃的时候才说要限额五百,酒店隐瞒关键条件,李女士有权拒绝这样解决方式。
 
接下来,李女士可以继续收集证据,在协商无果之后,通过诉讼讨要说法。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