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疆,有一个案子被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公。他本是怀着一颗善心,最后却不得不赔偿一大笔钱。 事情的起因是,新疆的这位大哥在小区里发现了一只流浪狗。出于好心,他坚持半年为这只流浪狗投喂食物。有一天,这只狗不知为何咬伤了小区里的人。被咬伤的人找上门来要求投喂食物的这位大哥,带他到医院接受治疗,并赔偿误工费等各种损失,大哥摊开双手说:“那是流浪狗,我只是好心每天给它喂食,总不能好心办坏事,它咬了人就让我赔钱吧?” 被狗咬的人见无法沟通,只好将大哥告上法庭。在法庭上,这位给狗投食的大哥依旧坚持:“那条狗不是我养的,我只是好心每天给它投喂,总不能好心办坏事啊!” 法官没有兜圈子,直接告知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长期投喂且投喂行为固定,使流浪动物对食物产生依赖,并聚集在特定区域,增加该区域安全风险,投喂者可能被认定为事实上的管理者。一旦动物伤人,投喂者需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行赔偿。 最终,这位好心大哥好心办坏事,赔偿了受害者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