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朋友借钱,男子义不容辞,立刻把自己的400g金条卖了,将变现的14万现金借给了朋友,朋友写了欠条: 今欠老王金条400g,纯度99.9%。万万没有想到,金价大涨,男子后悔,要朋友按欠条上400g黄金的现价还30万,朋友拒绝: 我借到的是14万现金不是金条!男子急了:你不借钱我不会卖,不卖现在就是金条!法院判了! 老王有个宝贝,是一根重达400克,纯度99.9%的金条。 这金条在老王心里,那可是沉甸甸的财富象征,他藏在家里最隐蔽的地方,时不时会拿出来欣赏把玩。 万万没有想到,朋友小王遇到了急事,急需一笔资金用来周转生意。 小王急火火找到老王的家里,他说尽了好话要老王帮自己一把。 老王心善,为了朋友他两肋插刀,看到小王急的冒火,他瞬间就心软,决定帮他度过难关。 可是他手里并没有现金,如果要借,就得把金条给卖了。 他心疼至极,拿着金条犹豫了好久,到了最后,还是发现朋友最重要。 老王狠了狠心,决定把金条卖了换钱。他带着小王,一起去把金条给卖了。 金条按照当时的市价,400克卖了14万元,买家立刻给他转账,140000元一分不少打到老王账上。 随后,老王并没有一次给小王,而是分作多次给小王转账。 小王拿到了14万元,他千恩万谢向老王表示,一旦用完立刻就会给老王还钱。 小王为让老王放心,他写了借条,借条上注明: 今有小王欠老王金条400g,纯度99.9%。 之后,日子一天天过去,可是,没想到金价一路飙升,涨到了想不到的价位。 老王后悔了,金价翻番,他那根400克的金条如今已经价值30万元了。 如果不卖,他现在就坐享其成,手里的14万黄金,蹭蹭蹭翻了一倍多了。 他悔的跺脚,扎耳挠骚,要是涨个一万两万,这事情也就算了,他自认倒霉。 可是,现在金价涨成这样,他活着这么大岁数,也不过只攒了这一根金条,现在等于一根变两根,这口气怎么能够咽到肚里。 他越想越气,立刻就找小王,你赶紧给我还钱,你必须给我按现在金条价值给我还钱! 小王急了: 老王,咱俩当时一起去卖的金条,你借给我的可是14万现金,又不是那金条,怎么能按现在的金价算呢? 老王更是面红耳赤,金价涨成这样,如果你不来借钱,我就不会卖掉金条,如果拿到现在,那可不是30万吗? 我好心把钱借你,最后成了我的损失严重,再说,你看这张借条,上面明明写着: 今有小王欠老王金条400g,纯度99.9%。 可小王也是委屈,谁也没长前后眼,要知今日,何必当初那?他也后悔不该向老王借钱。 老王的损失显而易见,他也确实是损失了翻倍的机会。 可是当初自己拿到的并非金条,而是那结结实实的14万现金,凭什么要我给你还30万? 俩人各执一词,昔日的好友最终闹到了法院。 有人认为,借条怎么写的就该怎么还,既然写的是借金条还写的那么详细,当时给你的现金怎么不直接写现金多少钱呢? 也有人说,这个问题就不能这么说了,要是金价跌了呢,你还金条还是还现金那?所以说,以当时的现金交付为准,实际收到什么,就该还什么。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老王确实没有把400克金条直接交给小王,而是先变现成14万现金,再分几次转账给小王的。 而民间借贷的认定得看实际交付的东西,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债务就是14万元现金借款。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 民间借贷合同从借款实际交付时成立。 老王没把金条直接给小王,而是卖成钱分批转过去了。 这就说明,老王借给小王的是14万现金,金条只是现金来源,不是借款标的物。 借条写的虽然是“欠金条”,但小王实际借的是现金,这就属于合同约定不明。 这时候得按实际交易情况来,总不能写个借条就能改变实际借款的性质。 说说这个事的三个坑: 1,借条没写清楚,小王写“欠金条”纯属画蛇添足,你收到的是啥,你就应该写啥,收到的是现金,就该直接写今借到老王14万现金,而不是写成欠老王金条400克。 2,老王感情用事害自己!老王卖金条帮朋友本是好事,但把投资风险算到朋友头上就不合适了。 金价涨跌属于正常市场波动,你既然当初选择卖了,就不能事后反悔,那涨了你要涨了之后的价值,如果跌了是不是小王就不该还你14万了? 3,口头约定没证据。就算老王说是因为小王来借钱他才卖的金条,法律也不认的。 因为金条卖了之后,钱就属于老王,他转出去的是自己的钱,和金条没关系。 老王败诉是必然的,法院不会支持他按金价要30万的诉求。 这事给所有人提了醒,亲兄弟明算账,写借条一定要写清金额和付款方式,别给自己挖坑。 当然,钱不外借,才是最好,相信能这样写借条,当初心里都是有想法的。 如果不借,朋友没了,金条还在,如今卖金条给朋友帮忙,最后自己损失,还没了朋友。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