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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子离婚后小女儿归他抚养,大女儿归前妻,渐渐他发现小女儿不像自己,怀疑不是

广西,男子离婚后小女儿归他抚养,大女儿归前妻,渐渐他发现小女儿不像自己,怀疑不是亲生,便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让他五雷轰顶,小女儿果真不是他亲生的,男子一怒之下告上法院,要变更抚养权,并要求前妻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蓝某盯着鉴定书上“排除生物学父亲”几个字,手直哆嗦。他养了十多年的小女儿小蓝,居然不是他亲生的! 这消息犹如五雷轰顶,像根刺扎在他心里,于是,蓝某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法院,要求她返还抚养费,并让她赔偿精神损失费。 原来,蓝某和杨某认识后,两人看对眼了,谈起了恋爱,在2001年,两人在一起同居生活了。 后来,两人又接连生了俩闺女,一家四口的日子过得也温馨自在。 2015年,蓝某和杨某商量总不领证也不行啊,一方面他觉得给杨某一个名分,一方面对孩子也好。 因此,两人满心欢喜的去领了结婚证,从法律上,他们已经是正式夫妻了。 然而,好日子没过没几年,生活中的鸡毛蒜皮小事不断,而蓝某和杨某的感情也出现了问题,经常有矛盾,最终两人离婚了。 离婚后,蓝某一直尽心尽力的抚养着二女儿小蓝,要甜的不给酸的,几乎都会满足女儿的小要求。 而大女儿大蓝则跟着母亲生活。 可渐渐的,蓝某发现女儿长的不像自己,一些流言蜚语也传进了他的耳朵中,这下他的疑心越来越重,觉得这个事不能就这么拖下去了。 于是,蓝某这才偷偷做了鉴定,鉴定结果一出来,证实了他的猜测,这在他意料之中,他确实猜对了,他被绿了。也在他意料之外,毕竟养了这么多年的孩子,也是有感情的,他何尝不希望孩子是自己亲生的呢。 所以,蓝某非常痛苦,但是,出于一个男人的自尊,他要求变更二女儿抚养权,并要求杨某退还抚养费等诉求。 杨某明明知道孩子不是蓝某的,却选择瞒天过海,让蓝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付出大量心血和金钱。 这种隐瞒本质上是利用对方的善良和责任感来为自己的过错“买单”,不仅毁了婚姻的根本,也让蓝某大半辈子的付出变成了一个巨大的荒诞玩笑。 法院认定:杨某在和蓝某同居期间,和他人发生关系后,怀孕生下二女儿,隐瞒蓝某将孩子生下,在离婚时,将不是蓝某亲生的二女儿交由他抚养,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杨某在与蓝某同居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并生下孩子,还长期隐瞒真相,明显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破坏了婚姻家庭的信任基础。 而蓝某不是二女儿的亲生父亲,对她自然没有抚养义务,那么,他付出的抚养费不能白白付出。 既然蓝某对非亲生女儿无法定抚养义务,其支付的抚养费属于杨某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另外,蓝某抚养二女儿多年才知不是亲生,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打击,要求杨某赔偿精神损失费合理。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杨某的欺骗行为直接侵害了蓝某的人格权益,使其遭受多年的情感付出落空、尊严受损等精神痛苦,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1、二女儿小蓝由杨某抚养; 杨某返还40000元抚养费给蓝某。 3、杨某赔偿蓝某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蓝某来说,这种伤害不是4万块钱或8000块补偿能抹平的。 他亲手抚养成人的女儿,突然间在血缘上成了“陌生人”,这种心理落差极其残酷。 他失去的不只是抚养费,还有身为父亲的尊严和对人与人之间最基本信任的信心。这种“情感欺诈”留下的阴影,可能会伴随他余生。 最后,孩子成了这场闹剧里最无辜的牺牲品。 二女儿她一直叫蓝某“爸爸”,却因为生母的自私,一夜之间失去了原本稳定的家庭依靠。 由于没有血缘关系,蓝某在法律和情感的双重压力下很难再像从前一样毫无芥蒂地抚养她。 杨某的隐瞒,亲手斩断了孩子与养育父亲之间的情感纽带,给孩子的成长留下伤痕。 说到底,这案子判的不只是钱,更是对“老实人不能被欺负”这一朴素价值观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