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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发现女儿非亲生法院判了#【离婚后发现女儿非亲生,男子起诉,法院:返还

#男子离婚后发现女儿非亲生法院判了#【离婚后发现女儿非亲生,男子起诉,法院: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2月22日,微信公众号“广西高院”发布案例显示,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用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蓝某与杨某从2001年开始自由恋爱,并一起共同生活,在未婚同居期间生有蓝某1、蓝某2两个女儿。双方于2015年7月17日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没过几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又选择了离婚。离婚后,蓝某2一直随蓝某生活,由蓝某抚养至今。过程中,蓝某渐渐觉得蓝某2并非自己亲生,于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排除蓝某是蓝某2的生物学(亲生)父亲。蓝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蓝某2的抚养权、退还抚养费用并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排除蓝某是蓝某2的生物学(亲生)父亲,可以认定原告蓝某与蓝某2无血缘关系,原告对蓝某2无法定抚养义务,所以,原告请求蓝某2由被告杨某抚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返还抚养费问题。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原告蓝某与蓝某2无血缘关系,对蓝某2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原告为蓝某2所付出的抚养费应当由被告返还。关于返还抚养费的数额,参照本地区生活消费支出水平,酌定为4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被告在与原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致怀孕生下蓝某2,并隐瞒该情况,被告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被告的经济能力等综合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蓝某2由被告杨某抚养;

二、被告杨某向原告蓝某返还抚养费40000元;

三、被告杨某向原告蓝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四、驳回原告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体现。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适用该条款平衡当事人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秩序,始终是法律实务中的重要课题。

本案中,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并长期隐瞒该事实,导致原告误将非亲生子女作为婚生子女进行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其他重大过错”有的兜底条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重大过错。这种隐瞒行为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更直接导致原告产生重大误解,在事实上形成欺诈性抚养关系。

本案判决体现了三个层面的法治价值:其一,通过对过错方的经济制裁,实现矫正正义。法院判令返还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使违法者承担相应代价;其二,维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既补偿实际经济损失,又抚慰精神创伤,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其三,发挥法律指引功能。通过典型案例确立裁判规则,向社会传递诚信履行婚姻义务的价值导向。

从社会治理层面观察,此类案件的妥善处理具有更深远意义。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的比例不断提高,折射出传统婚姻伦理面临的挑战。司法机关通过明晰裁判规则,既填补了法律适用中的具体标准空白,又与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制度、妇联组织的家庭辅导机制形成治理合力,共同维护婚姻家庭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具体司法实践,将民法典确立的婚姻家庭价值导向转化为可操作的裁判规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背景下,司法机关应当继续深化对婚姻家庭案件裁判规则的研究,既要维护法律尊严,又要体现司法温度,通过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公正裁判,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领域的落地生根。未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的深入推进,期待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不断完善,构建更加精细化的婚姻过错责任认定体系,为维护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