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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女子带着家人奔着“现选现烤”去了家烤全羊店,挑了只36斤的活羊,还特意在

重庆,一女子带着家人奔着“现选现烤”去了家烤全羊店,挑了只36斤的活羊,还特意在羊腿上绑了红绳做记号,花掉1188元。不料,等一个多钟头,烤羊端上来全家人傻眼了,那只羊干瘪瘪趴在那儿,又小又薄,筷子戳进去尽是骨头,肉没见几口。女子当场要求复秤,店员死活不让,急了她只好报警。警方一到场,店家才老实把羊放上秤:6.9斤。面对质问,店家就甩一句“活羊有个体差异,这只多半是不喜欢吃草、不喜欢运动,烤干就缩水”,女子气笑了:“36斤缩成6.9斤,拿这说法糊弄人?”
 
大年三十晚上,王女士本来是想带着一家人开开心心吃顿好的,特意选了一家比较知名的馆子,点了个1188元的套餐。
 
这个套餐是“活羊现选”,就是让你自己去挑羊,称完重,然后再烤。
 
王女士当时挑了一只,商家当面称了是36斤,她看着羊被牵走宰杀,还在羊腿上做了记号,想着这样肯定靠谱。
 
等了一个来小时,烤全羊端上来了。
 
王女士一看,心里就咯噔一下,这羊也太小了,盘子边上空出一大圈,羊身上几乎没肉,薄薄一层皮包着骨头,看着像只没长大的小羊羔。
 
她当时就嘀咕,36斤的活羊,烤完不至于缩成这副模样吧?
 
一家人都觉得不对劲,这哪儿是吃烤全羊,简直像在啃骨头架子。
 
王女士提出要复称,看看这烤好的羊到底多重。
 
商家一听就不乐意了,说烤全羊都是这样的,烤完水分没了,肉缩了,正常的损耗能剩个四成左右。
 
王女士不认这个说法,坚持要称。
 
商家就是不肯,说没这个规矩。
 
僵持不下,王女士直接报了警。
 
警方来了,商家这才勉强把羊放上秤,数字一出来,在场的人都愣了,重量才6.9斤。
 
也就是说,36斤的活羊,烤完就剩6.9斤,这可不是什么四成,连两成都不到。
 
王女士当时就急了,这不是明摆着坑人吗?
 
商家这时候改了口,解释说活羊宰杀完,去了内脏、头、蹄子,本来就要去掉一大半,烧烤过程中再流失水分,剩这么多也算正常。
 
还说活羊个体差异大,有的肥有的瘦,有的羊喜欢运动,有的羊不喜欢运动,有些羊喜欢吃草,有些羊又不喜欢吃草,烤出来效果不一样,王女士这只可能烤得比较干,所以缩得厉害。
 
王女士根本听不进去,她说,如果烤完只剩这么点,为什么不在选羊的时候说清楚?消费者有知情权,你提前告诉我36斤的羊烤完就剩六七斤,我肯定不会选这么大的,甚至可能就不点这个套餐了。
 
她觉得商家这是故意隐瞒,利用消费者对烤全羊损耗比例的不了解,变相缺斤短两。
 
这事儿后来被媒体报了,记者去问店家,店家的说法还是那套,活羊称重宰杀,都是消费者确认过的,羊腿上还做了记号,不存在调包。
 
至于重量差得多,就是因为个体差异和烤得干,话里话外,就是不觉得自己有问题。
 
对此,王女士无法接受,遂向市监局反映了情况。
 
有网友调侃说,36斤活羊烤完剩6.9斤,这羊是去参加完减肥营才上的烤架吧?商家嘴里‘个体差异’这四个字,含金量也太高了。
 
有网友现身说法,俺们老家农村办酒席,一只三十多斤的活羊,杀完去完下水,怎么也得剩个十七八斤,再烤得干也不至于只剩几斤骨头架子。
 
也有网友替商家琢磨,做餐饮的都知道,活羊宰杀确实会缩水,头蹄内脏一去掉,再加上水分蒸发,四成左右的出肉率在一些瘦羊身上确实有可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女士花1188元购买36斤活羊烤制,成品仅剩6.9斤,商家以“个体差异”“烤得干”为由解释。
 
然而,王女士购买的是“烤全羊”成品,而非活羊本身,虽然计价方式按活羊重量计算,但商家最终交付的烤羊重6.9斤,且“几乎无肉,全是皮”,明显不符合消费者对“烤全羊”的正常期待。
 
若该损耗率远超行业常规标准,则商家交付的商品存在质量瑕疵,构成履约不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退一赔三”。
 
商家作为专业经营者,明知活羊出肉率和烤制损耗率,却在消费者选羊时未告知“36斤活羊烤完可能不足7斤”这一关键信息,导致王女士基于错误认知作出消费决定。
 
这种隐瞒核心信息的行为,涉嫌构成欺诈。
 
商家辩称“个体差异”和“烤得干”等原因导致重量流失,但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商家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商家需提供同一批次羊的出肉率数据、行业损耗标准,或证明已尽到明确告知义务。
 
然而,商家先是拒绝复称,待警方到场后才称出6.9斤的结果,这一行为反而削弱了其解释的可信度。如果商家无法证明损耗的合理性,应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王女士可以尝试要求退费并主张三倍赔偿,同时若商家存在计量不规范行为,市监局依法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