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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教人〔1991〕21号(文件原文及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教人〔1991〕21号(文件原文及解析)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教人〔199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经商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合格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文件解析: 一、文件性质与生效时间 - 教人〔1991〕21号 是国家教委规范性文件(非部门规章),1991年5月19日发布并施行,未设定有效期 。 - 至今未被教育部明令废止、失效或替代,在民办教师工龄认定领域继续有效 。 二、适用边界(仍在执行) - 仅适用于:民办/代课教师→招为正式职工/组织批准上学后转正→继续从教,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的民办教龄可合并为连续工龄 。 - 多地人社、教育部门在办理民师工龄认定、退休、社保时,仍以此为核心依据。 三、与后续政策的关系 国办发〔1997〕32号、教人〔1992〕41号等是配套安置政策,不否定21号的工龄计算规则。 若地方有更宽松口径,按地方现行规定执行;无地方细则时,21号为国家层面基准。农村老民办教师 原民办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