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一位民办中学老师,入职才两个月,因为没经过学校同意就报考了其他单位,直接被学校开除。这位老师和学校签了三年合同,里面有一条约定,合同期内没经过批准不能报考别的单位,学校觉得老师违反规定,属于严重违纪,开除合情合理。老师觉得委屈,自己只是想争取更好的机会,并没有影响工作,说开除就开除,太不讲道理。 现在这位老师已经启动劳动仲裁,当地教育局也表态,会依法监督处理,这件事到底谁对谁错,大家都在等一个说法。很多人关心的不是谁输谁赢,而是合同里这种“禁考条款”到底合不合法,以后打工人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办。 明明是正常找工作、求发展,却被一纸合同捆住手脚,好像签了合同就签了卖身契,连追求更好生活的权利都没有了。民办学校不是机关事业单位,老师就是普通劳动者,受劳动法保护,自主择业是法律给的基本权利,学校可以约定服务期、可以谈违约责任,但不能直接剥夺别人考试的机会,更不能因为报考就直接开除。学校担心老师流动大、影响教学,这个心情可以理解,但管理要合法合规,不能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压制员工的发展需求。真正能留住人的,是好的待遇、好的环境、好的发展空间,而不是一条条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 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每一条,遇到不合理的条款不要随便签字,权益受侵害时要敢于用法律维权。同时也希望各个单位明白,员工不是机器,更不是附属品,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给人留出路,单位才能有长远的发展。法律不该成为强势一方欺负弱者的工具,而应该保护每一个普通人的正当权利。 对于这件事,你站老师还是站学校,你觉得合同里的禁考条款该不该算数,欢迎在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 来源:济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