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点被吃绝户!北京,女子是家里的独生女,父母过世,本人离异无子女,一个人独居,因患糖尿病引发肾病离世,走的那天,身边没有一个人。她留下了一套价值三四百万元的房产、存款以及保险。因无法定继承人,也未留下遗嘱,她的财产应当归国有。不料,她的多位亲戚跳出来,都说曾帮过她,因遗产分配,亲戚们还打起了官司! 赵女士是在医院病床上咽的气,糖尿病拖了好些年,最后肾不行了。 医生下了几次病危通知,签字的都是医院的工作人员。 她多年前离婚,没有孩子,爹妈早就没了,又是家里的独生女,连个兄弟姐妹都没有。 那些叔叔姑姑、舅舅姨妈,逢年过节还走动一下。 平时各过各的日子,她虽生病住在医院,但并没有任何人负责、也没人照顾。 赵女士这一辈子,说不上好,也说不上不好。 年轻的时候工作稳定,后来自己买了套房,离婚以后就一直一个人住。 身体好的时候,她自己做饭、遛弯,后来病重了,进进出出医院,也是自己扛着。 邻居偶尔碰见她,打个招呼,问问身体咋样,她说还行,她不想麻烦任何人。 没人想到她走得那么快。 2022年,人没了,留下一套房,三四百万的市值,还有一些存款和保险。 不料,赵女士人一走,亲戚们就都冒出来了。 先是叔叔姑姑那边传开了消息,接着舅舅姨妈也听说了。 一大家子人开始走动起来,互相打听,她走之前有没有立遗嘱? 房子怎么处理?存款谁来领? 有人翻出手机里几年前的通话记录,说是逢年过节都打电话问候; 有人找出转账记录,几百块钱,说是给她买过营养品; 还有人说自己去医院探望过,陪她做过检查,帮忙取过药。 这些话平时没人提,这会儿全成了证据。 其实赵女士活着的时候,这些亲戚跟她来往得并不密切。 她一个人住,平时各忙各的,谁也没把她当成需要照顾的人。 她看病、住院、出院,大部分时候是自己办,偶尔托人捎点东西,也是打个电话说一声。 亲戚们各有各的家,各有各的事,谁也没想过要把她接到家里住,或者天天去医院守着。 但现在人没了,房子还在,三四百万的房产,搁谁心里都得掂量掂量。 亲戚们坐在一起商量了好几回,商量不出个结果。 有人说应该按人头平分,有人说谁出力多谁多拿。 还有人说干脆别争了,归国有算了,这话没人接茬。 最后亲戚们闹到了法院,都要求分得赵女士的遗产。 法官看了材料,问了情况,把亲戚们这些年做过的事一件一件捋了一遍。 叔叔说逢年过节都去看她,拎过东西,给过钱。 那么,频率多高?一年几次?给的钱有记录吗? 叔叔说记不太清了,反正就是心意。 姑姑说自己陪她看过病,帮忙联系过医生。 那么,联系过几次?住院的时候陪过几天? 姑姑说那次挺严重的,跑了好几趟,后来她病情稳定了,就没再去。 舅舅说自己给她送过饭,隔三差五去一趟。 那么,隔三差五是几天一次?送了多久? 舅舅说那段时间她刚出院,不方便,送了大概一个多月,后来她好了,就没送了。 姨妈说,自己打过很多电话,关心她身体,让她有事说话。 那么,打过多少电话?她开口让帮忙的时候,帮过什么? 姨妈说电话打了不少,外甥女这人要强,一般不开口。 法院最后认定,这些都属于亲戚间的正常往来,是情分,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扶养”。 法律上说的扶养,是承担了本应该自己承担的那部分生活。 比如她病了,你端屎端尿伺候了; 她动不了,你天天去给她做饭洗衣; 她没钱了,你掏钱给她看病买药。 这些事儿,不是打个电话、送趟饭、过年拎两箱牛奶就能算的。 赵女士生前一直自己住,没有跟任何亲戚共同生活。 她看病住院的费用,大部分是自己出的。 她的日常生活,也是自己料理。 亲戚们的来往,断断续续,有一下没一下,够不上“扶养”的门槛。 《民法典》第1160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赵女士父母早亡,无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也未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属于典型的无法定继承人,且无人受遗赠的情况。 所以,她的遗产应归国有。 这既避免了遗产因无继承人而长期闲置,或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又能让遗产发挥公益价值。 而对赵女士有过一定帮扶的亲戚,根据实际情况,可分得部分存款和保险金,也兼顾了情理和权利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归国家所有,用在公益事业上。 赵女士的银行存款和保险里的钱,按各人实际帮扶的程度,分给那些确实出过力、花过钱的亲戚。 赵女士的遗产,除了分给亲戚,剩下的都成了公益事业的一笔钱。 没人知道那些钱最后会用在哪儿,没人知道她的名字。 她活着的时候,一个人住,一个人看病,一个人孤独的走了。 走了以后,亲戚们来争了一场,然后散了。 房子还在那儿,换了主人,换了锁。 你觉得,这样的分配公平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