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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救死扶伤呢?”山西阳泉,85岁的老人病重,救护车赶到现场后,让老人家属自

“说好的救死扶伤呢?”山西阳泉,85岁的老人病重,救护车赶到现场后,让老人家属自己将老人抬下楼,因为人手不够,老人家属让救护人员帮忙,怎料救护人员表示自己没有义务。老人家属无奈只好四处联系人,结果人没有找,老人的情况更是恶化。这个时候,救护人员终于搭了把手,但悲剧的是,老人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原本只有4分钟的路程,但是救护车却用了整整40分钟,老人的家属难以释怀,认为如果救护人员早点搭把手,老人也就不会死亡,救护人员延误了老人的救治。而急救中心坚称自身没有义务,帮忙是情分,老人家属这是道德绑架,双方最终对簿公堂。法院判了! 据悉,2024年6月9日晚上,85岁的陈大妈出现胸憋的症状。陈大妈的女婿于当天22时39分许拨打了120。 10分钟后,一名男医生和一名女护士赶到陈大妈家中,给陈大妈进行了查体和心电图检查。 当时陈大妈意识还是清醒的,叮嘱家里的保姆带上相关证件,做好去医院的准备。 随后,医护人员让陈大妈的家人将陈大妈抬下楼。 彼时,因陈大妈住的是一栋老式居民楼5楼,而且还没有电梯,又因只有陈大妈的女婿和一名50多岁的保姆在陈大妈的身边。陈大妈的女婿便让医护人员帮忙搭把手。 怎料,医护人员表示,搬抬不是自己的义务,直接拒绝了陈大妈女婿的请求。 陈大妈女婿考虑到保姆身为女性,年纪也不小了,力量有限,便立即联系亲友帮忙。陈大妈也强撑着身子联系亲友。 但因彼时已经22时58分,一直没有联系到人。 与此同时,陈大妈正从外地往家赶的女儿电话联系现场的医护人员,恳请其协助转运,并提出现场有2名医护人员和1名司机,再加上自己丈夫、保姆,5个人完全可以合力将老人抬下楼,事后,自己将对医护人员表示酬谢,但依旧被医疗人员拒绝了。 因为陈大妈本身有高血压、冠心病等基础疾病,陈大妈的女儿担心陈大妈的安危,心急如焚,无奈之下还报了警,希望警方派员协助。 怎料,在等待警方派员协助的过程中,陈大妈突然躺倒在床上,闭上眼,面部呈现青紫色,病情恶化! 彼时,看到陈大妈病情恶化,一名男医护人员最终同意搭把手,和王先生合力将陈女士抬下楼。 而4分钟后,救护车赶到医院时,陈大妈已经没有自主呼吸,而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本只有4分钟的路程,结果却用了整整40分钟,本该是争分夺秒的急救,结果却因为没人抬,陷入僵滞。 陈大妈的家人难以释怀,认为明明只要搭把手就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认为急救中心的医疗人员没有尽到义务,延误了老人的救治,欲向急救中心讨个说法。 而急救中心则坚称搬抬并非医护人员的法定义务,协助搬抬只是出于情分。并认为陈大妈的家人是道德绑架。 双方协商未果,最终对簿公堂。 法院怎么判?120救护人员有没有抬病人的义务? 法律确实没有明文规定120救护人员必须抬病人。但是应当注意的是,120属于院前急救,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 第20条规定,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 (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 (二)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运、护送患者; (四)现场心肺复苏; (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 可见,医疗救护员是有抬病人的义务的。 而即便,救护车上没有设置医疗救护员,医院作为某种意义上的经营者,也应当保障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提前告知患者及其家属,以免延误患者病情或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医师法》第3条规定,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急诊急救,更是分秒必争,关乎患者的“生命线”,就算是医生护士没有义务帮忙搬运患者,没有事先告知家属需要自己搬运病人,也不能简单拒诊了之! 也正是因此,又因经鉴定急救中心存在对危重病人未及时搬运等多项过错,与陈大妈自身疾病导致陈大妈死亡的因果力大小同等。 一审法院查明案情并结合鉴定意见,认为急救中心的首要职责是及时转运患者,即便未配备专职医疗救护、接线员有过相关提醒,急救中心到达现场后也应及时协助家属转运,40分钟的滞留背离救死扶伤的宗旨,难以被公众接受,最终判决急救中心承担50%的责任,赔偿陈大妈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7万余元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后,陈大妈的家人还表示不服还称提起上诉,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维持了原判。 据悉,目前,陈大妈的家人还未收到急救中心的相关赔偿,陈大妈的家人表示下一步准备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