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朝阳,两个中年女人因为一个叫“健康富裕”的投资平台相识,处得像亲姐妹一样。可谁能想到,一笔16500元的转账,让这对“姐妹”反目成仇,打了整整两年的官司。一个说是借钱救急,一个说是买账号转账,双方各执一词。更让人没想到的是,当法院判决下来后,那个自称“受害者”的人,一番操作下来,不禁让人感叹:这账,到底是谁欠谁的? 1967年生人的王某和1971年生人的田某,两人经人介绍认识,因为共同参与一个叫“健康富裕”的投资项目,慢慢熟络起来。 这个项目有个手机APP,投钱进去,有积分,能提现,听起来相当不错。像很多中老年人一样,她们把闲钱投了进去,指望着能赚点零花钱。 2023年8月11日,田某通过微信分三次给王某转了钱:5000元、1500元、10000元,合计16500元。 同日,王某写了一张借条:“本人:王某,身份证XXX,资金不足,今向田某借款16500元壹万陆仟伍佰元整。立此为据 借款人:王某 2023.8.11日” 看起来,这就是一笔明明白白的借款。可是,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 当田某拿着借条要求王某还钱时,王某却说:“这钱不是借的,是我把‘健康富裕’的账号转让给你的钱!” 按照王某的说法,她在平台投了37000元,把账号转让给田某,田某给她转了16500元,还欠她25500元。至于那张借条,王某解释:“是田某说帮我去公司要钱,公司让写个条,我照着抄的。” 田某则坚持:“就是借钱!她小姑子生病住院急用钱,她和她丈夫一起来我家借的。” 双方各执一词,谁也没法说服谁。最后纠纷到了法院。 法官发现,这事有点复杂。田某叫来的证人赵某,说法和田某对不上。田某说赵某是担保人,赵某却说“没给担保”。 更关键的是,双方都承认一起做过“健康富裕”项目,田某也承认王某让她帮忙向平台申请退钱。 最后,一审法院认定,这笔16500元不是借款,而是王某转让“健康富裕”账号的转让款。 可是问题来了。王某转让账号的时候,平台已经停了,登不上去。王某也没法证明自己真的把账号转给了田某。 既然转让的目的实现不了,这钱就得退。 2025年4月,一审判决,王某返还田某16500元及相应利息。 王某不服,上诉到中院。 她的理由听起来也很有道理:“田某自己也做过这个项目,她买账号之前肯定验证过!哪有盲买的道理?如果平台真不能登录,她怎么会给我钱?” . 王某的丈夫更是四处收集证据,提交了微信群通知截图、通话录音,还找了四个证人出庭作证,就想证明一件事:2023年8月到9月,“健康富裕”平台还能正常运营,账号转让没问题。 二审开庭,双方各出证据,证人也轮番上阵。 王某这边请来的证人许某、杜某、孙某、马某,都是“健康富裕”的投资者。他们作证说,平台8月份还能登录,9月份还在发通知。 田某却拿出了自己的证据: 一份“监督证明”,显示王某曾经把账号转让给杜某,没转成又退了回来; 一份张某的声明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王某因为账号无法登录,找张某帮忙提现,结果失败了; 还有两份王某自己写的“平台退款申请”。 王某对这些证据基本都承认,只是解释:“找张某提现是因为我家银行卡显示异常,不是平台的问题。” 二审法官发现一个关键事实,王某在把账号转让给田某之前,已经委托张某帮忙提现,但失败了。 也就是说,在转让时,这个账号已经无法正常提现了。即使平台还没完全关闭,账号的核心功能已经失效。 田某买账号的目的是什么?不就是想提现吗?现在目的实现不了,这转让就有严重瑕疵。 更何况,田某之前起诉过的几个“健康富裕”投资人,法院都认定不是借贷关系。这个案子的套路非常相似。 2026年2月24日,二审判决在裁判文书网上显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要返还田某16500元。 后续,王某的丈夫已经就“健康富裕”平台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子还没结果。至于王某的损失等待公安机关的结果,另行解决。 我们看下该案涉及到的主要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在本案中田某拿着借条和转账记录来打官司,看起来是借贷关系。但王某抗辩说不是借款,是转让“健康富裕”账号的钱。法院经过审理,结合双方都做过这个项目、田某帮王某申请退款等事实,认定双方的真实关系其实是“转让合同纠纷”,而不是借条上写的“民间借贷”。这就意味着,法院不能只看借条判案,而要按转让合同的逻辑来审。 对此,您怎么看? 来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