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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跨国婚姻当心“人财两空”

近年来,不少大龄男青年试图通过跨国婚姻解决人生大事,然而看似美好的背后却暗藏着法律风险和经济陷阱。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涉外婚姻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4年初,为解决儿子张某某大龄未婚,刘某、张某出资托郑某、凌某介绍一老挝女子A某相亲。在后续交往中,郑某、凌某以支付彩礼、办理证件等理由要求刘某、张某支付费用计18.5万元。2024年4月,张某某和A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年后,A某离开中国未返回。刘某、张某认为郑某、凌某对此负有责任,要求其返还全部费用未果,遂于2025年8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凌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涉外婚姻介绍服务,违背了国家禁止进行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案涉合同无效,郑某、凌某应承担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责任。刘某、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委托他人为其儿子介绍老挝新娘,其对于介绍老挝新娘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有一定的认知,故刘某、张某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最终,考虑双方的过错,扣除已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酌定由郑某、凌某共同向刘某、张某返还6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以营利为目的介绍跨国婚姻违背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不利于社会稳定,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婚姻当以感情为纽带,跨国婚恋需要克服语言、文化等障碍,存在较大风险,切勿轻信他人介绍的“异国良缘”,警惕他人以“介绍费”“服务费”等名义的大额转账要求,避免“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