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曼石油")持股5%以上股东朱逢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朱逢学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实施减持计划过程中存在超额减持行为,尽管已主动购回超额股份,但仍因违反相关规定被监管警示。
减持计划与实际执行情况
公告显示,朱逢学与一致行动人上海共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共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25年11月28日披露减持计划,拟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462.30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
减持主体
减持期间
减持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共荣投资
2025年12月19日-24日
1,852,400
0.4%
共远投资
2025年12月26日
921,300
0.2%
朱逢学
2025年12月22日-2026年1月28日
1,908,232
0.41%
合计
-
4,681,932
1.01%
根据监管调查,上述股东在减持期间实际合计减持468.19万股,超出计划上限5.89万股,超额减持部分占公司总股本的0.01%。超额减持股份的成交均价为33.84元/股,对应成交金额199.44万元。
违规处理与监管警示
上海监管局指出,朱逢学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朱逢学已于2026年1月29日主动购回超额减持的股份,积极纠正了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在决定书中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根据规定,朱逢学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事件再次提醒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在实施股份减持计划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减持行为的合规性,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监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