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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故事,看得我手脚发凉。 2024年6月9日,深夜。山西阳泉,一栋老旧居民楼

这个故事,看得我手脚发凉。 2024年6月9日,深夜。山西阳泉,一栋老旧居民楼的五楼。 85岁的陈女士躺在床上,胸闷,喘不上气。保姆发现不对劲,女婿王先生慌了神,22点39分,拨通了120。 他家离医院只有4分钟车程。他想,只要车一来,接上人就走,很快的。 他怕耽误时间,特意跑到楼下等车。 10分钟后,急救人员到了。 量血压,做心电图,一套流程走完。陈女士躺在那里,意识清醒,甚至还叮嘱保姆:“别忘了带医保卡。” 她以为,马上就能去医院了。 她不知道,接下来是整整40分钟的等待。 心电图报告出来了——“极度心动过缓”。 但医生没用药,护士没监护,所有人就这么干等着。 王先生跟医生说:“咱们把老人抬下去吧。” 医生瞥了他一眼,摇摇头:“我们不负责这个,你们自己找人。” 王先生愣住了。 身边就一个五十多岁的保姆,家里就他一个壮劳力。五层楼,没电梯,楼梯窄得转不开身。他一个人,怎么抬? 他求医生搭把手。 医生说不行,这是规定。 他打电话找亲戚。深夜十一点,铃声响了半天,没人接。 远在太原的女儿冯女士急疯了,电话里跟医护人员喊:“我给你们钱,我谢谢你们,就搭把手行不行?” 那边还是那句话:“不是钱的事,没这个义务。” 23点06分,冯女士打了110,求警察来帮忙抬一下,“就十分钟”。接线员说尽量协调。 她握着手机,听着那头母亲的呼吸声,一秒一秒地熬。 这四十分钟里,陈女士躺在床上,眼睛闭着,脸色慢慢变了。 等到发现不对劲,老人已经面部青紫。 医生这才慌了,跟王先生手忙脚乱把人抬下楼。 救护车狂奔4分钟到医院。 可人已经没了自主呼吸。 6月10日凌晨2点07分,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冯女士把急救中心告上法庭。 她怎么也想不通:母亲明明还有意识,明明还能说话,明明离医院只有4分钟——怎么就死了? 司法鉴定下来了。 结论很清晰:心律失常没处置,危重病人没及时搬运,心肺复苏不规范。 一审判决:急救中心赔17万,承担50%责任。 急救中心不服,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可直到今天,钱还没到位。 那套五楼的老房子,依旧空着。陈女士爱喝羊肉汤,女儿以前冬天总是炖好了,带回来给她慢慢吃。 现在冰箱里,再也没存过羊肉。 冯女士说:“我能接受母亲自然老去,但我接受不了——她想活的时候,没人伸手。” 网友评论区炸了 “40分钟,就眼睁睁看着老人一点点不行了?这叫急救?” “‘没义务抬’?那你们的义务是什么?就做个心电图,然后站着等?” “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救人的时候讲规定,死人就不讲了?” “最寒心的是那句‘帮你是情分,不帮是本分’。这是救命,不是帮人搬家具!” “法院判50%责任,我觉得太轻了。这明明是见死不救。” 对这这件事,我有四句话想说。 第一,这不是“不帮”,这是“不救”。 急救人员说,“没义务抬”。 可问题是,你们的义务是什么? 急救急救,急的是病情,救的是人命。你们来了,做了检查,发现了“极度心动过缓”,然后呢?然后站着等家属自己想办法? 你们是来救人的,还是来围观等死的? 第二,规则不能成为冷漠的遮羞布。 “规定”这两个字,现在成了一些人的护身符。 规定没让抬,所以不抬。 规定没让用药,所以不用。 规定没让监护,所以不管。 可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规定是为了救人制定的,不是为了免责存在的。 当“按规定办事”变成了“见死不救”的理由,这个规定,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第三,那40分钟,是谁的40分钟? 对急救人员来说,是“按流程等待”的40分钟。 对王先生来说,是“四处求人”的40分钟。 对冯女士来说,是“听着母亲呼吸声”的40分钟。 对陈女士来说,是“躺在床上等死”的40分钟。 40分钟,2400秒。 每一秒,老人的生命都在流逝。 每一秒,家属的心都在滴血。 每一秒,那些“按规定办事”的人,就那么站着看着等着。 第四,离医院4分钟,离死亡40分钟。 这个故事的荒诞之处在于:救护车到医院,只要4分钟。 可就是这4分钟的路,老人走了40分钟,都没走完。 因为最后那段路,没人愿意伸手。 当一个社会把“帮人是情分”挂在嘴边,却忘了“救人”本就是所有规矩的底线时,那些躺在五楼、被困在深夜里的老人,等来的究竟是救护车,还是一纸免责声明? 我们离那个“没人抬”的夜晚,其实只有4分钟的距离。 今天是他,明天可能是你,是我,是我们的父母。 最后想问那个急救中心一句话: 17万,能换回一条命吗? 40分钟,能倒流回去吗? 那句“没义务”,现在还敢说出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