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一男子去参加同村白事酒后返回路上,经过村里一棵树龄达160年的枫香古树旁时,被树上折断掉落的枯枝砸中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这起悲剧发生在柳州市融安县东起乡红日村,遇难者是本村村民黄某祥,事发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本案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判例,事实清晰可查。这棵枫香树早在2018年就被当地林业部门挂牌认定为三级古树,正式纳入古树名木保护名录,是村里伫立上百年的老树木,也是村民日常出行、休闲的常用场所。 早在事发前两个月,村委就已经排查到严重安全隐患。这棵古树早已彻底干枯,枯枝频繁脱落,还曾砸坏村民的房屋,对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构成直接威胁。村委按照规定流程,上报了古树死亡的情况,融安县林业局也在2024年5月28日完成了系统内的注销手续。 整个注销过程只停留在后台操作,既没有向村民、村委通报情况,也没有摘除树上依旧悬挂的官方保护牌,更没有采取修剪枯枝、砍伐危树、设置警戒线等任何消除危险的措施。一棵明面上受保护、实际上已枯死的危树,就这么毫无防护地立在村民日常通行的路边。 黄某祥参加完同村白事酒宴后返程,和无数次日常路过一样,从这棵古树旁经过。他没有看到任何警示,也想不到挂着保护牌的古树存在安全隐患。干枯的枯枝突然断裂坠落,精准砸中其头部,造成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家属在悲痛之余,将古树的所有权人村民小组、管理人县林业局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林业局以古树已在系统注销为由,主张自己不再负有管理责任,拒绝承担赔偿。这样的辩解,在法律与事实面前不成立。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7条作出判决,因林木折断、倾倒等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业局仅完成内部注销,未履行任何公共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且重大的过错。 最终法院判定,县林业局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共计182627.9元,村民小组承担30%次要责任。林业局不服提起上诉,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悲剧的核心问题,不是古树枯死,而是管理上的严重疏漏与责任缺位。从村委上报隐患到事发,中间有45天的处置窗口,足够完成排险、清理、警示全流程。管理部门把系统注销等同于责任注销,把挂牌保护变成一挂了之,完全无视村民的出行安全。 乡村古树承载乡愁,同时也是公共空间的一部分,其安全管护直接关系群众生命。保护古树不能只做表面工作,出现危险后更不能用流程手续回避责任。生命安全高于一切,任何流于形式的管理,都会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这起生效判决,给各地古树管理、乡村公共安全维护敲响了警钟。属地责任、管护义务不能只写在文件里,必须落实到现场、落实到细节。只有把群众安全放在首位,主动排查隐患、及时处置危险,才能从根源上杜绝此类悲剧重演。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