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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男子前前后后花13万多给儿子买的保险,缴完10年保费,满心以为能实现“储蓄

陕西,男子前前后后花13万多给儿子买的保险,缴完10年保费,满心以为能实现“储蓄返本+分红”,老了能给儿子添个保障,结果咨询客服才知道,这钱到期后不仅没本金返还,最后现金价值还会变成0,等于13万打了水漂。男子觉得自己被忽悠了,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据悉,2011年6月,刘先生想给儿子买一份储蓄型保险,想着给儿子小刘存点钱,以后不管是上学还是成家,都能有个兜底。 保险业务员的嘴特别甜,一个劲儿介绍一款“五福临门年金保险(分红型)”,说这款保险不仅有配套的附加险,还能领年金、分红,稳赚不亏。 刘先生也没多想便签了合同。 保险合同约定,每年保费13354.8元,缴费期10年;被保险人可按约定领取生存年金和分红,分红水平则取决于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成果。 合同签订后,刘先生便交了第一年的保费,随后也按照合同约定,一年不落地缴完了全部保费。 这期间,保险公司也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返还了刘先生47069.89元的生存年金。 刘先生一直觉得得等保单到期,就能拿回自己缴的13万本金,再加上年金和分红,也算一笔不错的储蓄。 怎料,2024年9月初,刘先生闲着没事,给保险公司的客服打了个电话,想问问保单的具体情况,看看什么时候能返本、分红能有多少。 结果,被客服告知,自己所购买的保险不仅到期不能还本,而且保单期限一共27年,到第27年末,保单现金价值就变成0了,而且等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保险公司也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刘先生当时就懵了,反复确认了好几遍,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 “我当初投保就是为了储蓄返本,业务员从来没跟我说过没有本金返还,还说这是稳赚的储蓄型保险,怎么现在说没就没了?” 刘先生又气又急,感觉自己被忽悠了,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于是携儿子小刘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保险合同,退还全部保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庭上面对,刘先生父子的控诉,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写的清清楚楚,且有刘先生的签字,刘先生父子的诉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刘先生父子的全部诉请。 法院判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保险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保险法》第116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等。 具体到本案,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当初推荐保险的业务员,明明知道刘先生投保的目的是储蓄,却压根没把合同里诸如“保单第27年末现金价值为0”“合同期满无本金返还”,这些能够影响刘先生投保决策的重要内容,告知给刘先生。 认为,正是保险公司的这一行为,才让刘先生误以为能“储蓄返本”,购买保险,最后使得储蓄的目的无法实现。 综上,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刘先生的全部诉请,判决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限期全额返还刘先生已缴的133548元保费并向刘先生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判决后,刘先生的诉请是得到了满足,但是保险公司觉得亏大了,表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同样认为保险公司未完全履行说明义务,导致刘先生的储蓄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不过,认为,根据《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在判决保险公司返还保费的同时,应当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生存年金47069.89元。 综上,二审法院最终将保险公司应返还的金额改判为86478.11元及相应的利息。 最后,刘先生虽然没能拿回全部保费,但也挽回了大部分损失!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买保险是为了图个安心、做个保障,在购买保险时,一定不要轻信业务员的口头承诺,不管对方说得多好,都要仔细看看合同,避免被忽悠。 遇到保险纠纷也不用慌,保留好证据,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