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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不起别玩!四川成都,男子在某汽车公司官方店铺里,看到“1元”买汽车的活动,以为

玩不起别玩!四川成都,男子在某汽车公司官方店铺里,看到“1元”买汽车的活动,以为抢到了大便宜,马上支付了1元钱,并下单成功。谁知,商家却以系统误发、“测试连接”为由,拒绝发货让他退款。男子一怒之下,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获得下单成功的汽车,或赔偿款118900元,而法院判决结果,令男子傻眼。 小文在网上闲逛的时候,意外发现“一元买汽车”的活动。 这价格,低得简直像天上掉汽车。 他以为这是平台搞的什么大促福利,手快有手慢无的那种。 点进去一看,页面还挺像那么回事,是一家汽车公司的官方店铺。 图片、颜色、型号,该有的信息都有,也有“立即购买”的按钮。 跟平时买东西的界面一模一样。 小文没多想,他觉得这机会千载难逢,手指一点,支付了一块钱,订单显示成功了。 那一刻,他感觉自己捡了个天大的便宜。 可这便宜还没捂热乎,商家的电话就打过来了。 电话那头,客服语气客气,但说的话却让小文的心凉了半截。 对方解释说,那个“一元购车”的链接是个“测试链接”。 是后台操作失误,不小心放出来的,不是真的卖车活动,希望小文能申请退款。 小文一下子懵了,测试链接? 他反复看了看自己已经下单成功的页面,这图片、这价格、这购买按钮,哪一点像测试了? 他觉得自己被耍了,辛辛苦苦抢到的“福利”,商家一句“系统错误”就想收回? 他态度坚决,要求对方必须按合同办事,把车给他发过来。 但商家的态度也很明确:这合同根本就不成立。 他们强调,那只是一个测试品,因为误操作才上线,而且商品信息本身就有问题。 比如,商品标题写的是“xx启源”,但制造商却标成了另一个汽车品牌; 描述里还写着“1.5手动”,可那款车明明是电动车,哪来的手动挡? 商家认为,任何一个消费者,看到这些自相矛盾的信息,都应该能察觉到不对劲,这根本不是一个正常的商品销售页面。 他们发现订单后,第一时间联系小文道歉并处理退款,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 双方连到底要买卖一辆什么车都没达成一致意见,买卖合同从何谈起? 小文听了更来气了,他就是一个普通老百姓,上网买东西,看的不就是页面上展示的那些东西吗? 图片、价格、购买按钮,这些要素齐全,在他看来就是一个有效的交易。 他哪有那个本事,更没有那个义务,去分辨商家后台到底是不是技术失误。 页面做成了可以交易的样子,他信了,付了钱,这就应该算数。 商家现在出尔反尔,拿自己内部的错误来搪塞消费者,这完全就是不讲诚信,破坏了最基本的交易规则。 协商无果,小文一纸诉状,把商家和电商平台一起告上法院。 他要求,要么给车,要么赔偿他118900元的损失。 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小文的律师认为,商家在平台上公开挂出商品信息,就是一种要约。 小文下单支付就是承诺,合同已经依法成立。 商家以“系统错误”这种内部理由拒绝履约,就是违约,必须承担责任。 而商家和平台方则坚持,那个问题百出的页面根本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 它传递的信息是混乱、且不真实的,无法让消费者形成明确的购买意向。 平台方也辩称,自己在此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分歧太大,调解失败,案子只能等待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商家链接页面,品牌和制造商对不上号。 电动车的描述里出现了燃油车的配置。 最关键的是,一块钱买一辆汽车,这价格远远脱离了市场的正常认知,存在显而易见的瑕疵。 法院还确认,小文下单后,页面状态变为“仓库处理”。 这确实是后台人员的误操作所致,商家也在事后及时通过电话,进行了说明和道歉。 2026年2月26日,法院作出了判决。 法院判决,驳回小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有人认为,商家肯定存在过错,原则上顾客根本不存在过错,至于如何赔偿,才是可以商量的事情。 再说,普通人无法识别商家链接的真假,商家标准信息有误,说明是虚假宣传。 事件中没有证据证明,商家已提前说明链接未完善,该标价并非真实销售意思。 消费者成功支付货款,说明合同要约已经成立,商家事后反悔有失诚信。 依据《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小文看到“1元购车”页面,有图片、价格和购买按钮,符合日常购物认知,觉得是有效交易。 但从法律层面,该页面商品信息存在品牌与制造商不符、配置描述错误等问题。 且1元购汽车价格,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这些瑕疵使内容并非“具体确定”,不能构成有效的要约。 虽然小文下单支付,但因商家未发出有效要约,合同未成立。 商家发现误操作后及时联系小文说明情况,也体现其无真实销售意思。 所以,法院驳回小文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评论区发表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