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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一男子去参加同村白事酒后返回路上,经过村里一棵树龄达160年的枫香古树

广西柳州,一男子去参加同村白事酒后返回路上,经过村里一棵树龄达160年的枫香古树旁时,被树上折断掉落的枯枝砸中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男子家属万分悲痛,预追究古树所有人责任。而所有人表示,古树枯枝掉落曾砸中村民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已向林业站报告要求处理,让其找林业局。 黄某祥的家人怎么也想不到,一场寻常的白事酒,会变成天人永隔的悲剧。那天傍晚,他和往常一样,和亲友们道别后踏上回家的路。 那条路他走了无数次,村口那棵160年的枫香古树,是他从小看到大的“老伙计”。可谁能想到,就是这棵“老伙计”,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一根枯枝突然断裂,带着巨大的冲击力砸向他的头部。等家人找到他时,一切都晚了。 噩耗传来,整个家庭都被巨大的悲痛笼罩。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妻子失去丈夫的绝望,孩子失去父亲的无助,像一把把尖刀,扎在每个人的心上。他们想不通,好好的一个人,怎么就没了?他们更想不通,这棵树明明早就有问题,为什么没人管? 其实,这棵古树的隐患,村里早就发现了。早在前两年,就有枯枝掉落砸中了村民的房屋。村干部第一时间就向东起乡林业站报告,要求处理。 他们以为,报上去了,就有人来管了。可等来的,只是漫长的等待。直到5月,在林业站的协助下,村委才填写了《古树名木死亡确认决定书》,上报给了融安县林业局。 后来林业局在系统内审核通过了注销申请。这本该是排险的开始,没想到却成了责任的终点。林业局只是在电脑里点了几下鼠标,完成了“内部注销”,却没有做任何一件能真正消除隐患的事。 他们没有把注销的结果告诉村委,没有告诉村民小组,也没有告诉乡政府。那棵树上挂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牌”,依然醒目地挂在那里,仿佛在无声地宣告着它的“特殊身份”,却没人去摘。更没有人来修剪枯枝、加固树干,或者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就这样,一个巨大的安全隐患,被轻飘飘地“注销”在了系统里,却依然悬在村民的头顶。黄某祥的悲剧,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了。 当家属找到村委,希望讨个说法时,村委的人也很无奈。他们说,树是上大陂屯的,我们已经上报了,你得找林业局。家属又找到了融安县林业局,得到的答复却让他们心寒。林业局的人说,树已经死了,我们也在系统里注销了,我们不该担责。 一句“树已死,不应担责”,轻飘飘地就想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可他们忘了,这棵树虽然死了,但它依然立在那里,枯枝依然悬在半空,保护牌依然挂在树上,隐患依然没有消除。他们更忘了,作为古树名木的法定主管部门,他们的责任,从来都不是挂个牌子、录个系统那么简单。 家属没有放弃,他们选择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将融安县林业局和上大陂屯村民小组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林业局的辩解显得苍白无力。他们反复强调,树已经注销了,他们不再是管理者。但法院的判决,给了他们一记响亮的耳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257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管理者要自己证明自己没错,否则就要担责。 在本案中,林业局作为法定管理者,在明知古树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仅仅在系统内进行了注销,却没有采取任何实际措施消除隐患,也没有将注销结果告知相关方,导致危险持续存在,最终酿成悲剧。这种“账上销了,现实不管”的做法,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失职和过错。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融安县林业局承担70%的责任,赔偿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82627.90元,上大陂屯村民小组作为所有人承担30%的责任。林业局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法院的判决清晰地指出,内部注销不等于管理责任的灭失。只要安全隐患没有消除,对公众的潜在威胁还存在,管理者的责任就一刻不能卸下。 这18万余元的赔偿,对于一个失去亲人的家庭来说,或许无法抚平内心的创伤,但它至少是一个交代,一个对生命的尊重,一个对责任的明确。 它也给所有的管理者敲响了警钟:管理责任,从来都不是挂在墙上的牌子,也不是存在系统里的档案,而是要落实到行动上,体现在对每一个生命的敬畏和守护中。 我们常说,要敬畏自然,保护古树。但保护,不是简单的“圈起来”“挂个牌”,而是要真正地去管理、去维护、去消除隐患。如果保护变成了形式主义,变成了责任的挡箭牌,那么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我们自己。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