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讨2万加班费被驳
江苏南通的刘某,7年来每天被公司要求提前10分钟到岗开早会,起诉索要2万加班费,结果仲裁和两审法院全驳回了。
有关部门说这10分钟只是打卡、点名、做工作准备,不属于实质性劳动,不算加班。
这话听着有理,细想却难受。
早到10分钟做准备不算加班,那晚走10分钟收拾东西算不算非实质收尾?要是企业以后要求提前半小时到岗预热,是不是也能不算?
咱们打工人最憋屈的不就是这点吗?早到是职业素养,晚走是应尽义务,敢早走10分钟铁定算早退。
合着规则的模糊边界,全是给企业留的后门?我们那些耗在准工作时间里的精力,就这么白搭了?
以后要是都按这逻辑来,企业让提前1小时到岗,咱们是不是连说理的地方都没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