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跟女友恋爱期间,花费了40多万元的开销,三年之后,俩人闹分手,分手的时候也作了款项清算,两清之后就各奔东西。跟女友分手后,男子生活也不大如意,工作也不顺心,收入更加是打对折,因为缺钱,基本的生活费用都没了,穷途末路的男子想到之前给前女友花了40多万,就想要上诉前女友,让她把这些钱全都还给自己。 谈了个恋爱,变成了穷光蛋了。这话说出来,估计他自己都不信吧。我们来看下案件的详细经过。(本新闻参考来源:浪涨新闻2月27日报道。) 来自广东的张先生,独自在陌生的城市里打工。 在这个城市里,张先生遇到了一个女孩小刘,两个人都是这座城市的奋斗者。 因为彼此性格相投,很快,两个人就确定了男女朋友的关系,并且还共同租房,搬到一起同居。 恋爱初期的生活,总归是甜美的,而且也是毫无负担。 张先生对自己女友也相当的大方,各种开销都是他来。两个人也确实赚到钱,不过花钱也如流水。 吃饭、约会、买礼物、节日红包,不得不说,谈恋爱期间,这个花销,确实还真不小。 但是张先生也是乐在其中,毕竟,两个人也是奔着将来结婚去的,双方都很在乎这份感情,就算花钱,也是愿意的。 可是,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生活,一旦沉淀、积累,就会化作各种矛盾。 因为各种生活琐事,张先生经常会跟女友小刘吵架,两个人一言不合就会爆发争执。 3年过去了,两个人的感情,也就在吵架声中画上了句号。 在分手的时候,小刘也主动提出,愿意跟张先生做一下开销方面的清算。当时两个人也都作了处理,并且约定之后也不要发生纠纷。 拉完账单之后的张先生非常吃惊,没想到,谈了三年恋爱,竟然花费了40多万。他都不清楚花在哪里了,但是肯定是消费出去了。 之后二人就各奔东西、好聚好散。 分手之后的张先生,却过得不是很好,重新搬到新地方,重新找工作,一切似乎都不是很顺利。收入也少了,手上的钱也不够用了。 眼看日子越过越拮据,张先生心想:这个穷日子真的是过腻了。 此刻,他突然想起来,之前拉过账单,谈恋爱期间,给女友花费了有40多万呢,最后也分手了,也没有结婚,他是可以主张要求退还的吧? 想到此,张先生还真的一纸诉状,就把前女友给上诉了,要求她还钱。 女友则表示:我们虽然共同生活、共同居住,但是各自有工作、各自分管劳动报酬,分手的时候也结算清楚了。 小刘还表示,再说了,所有的消费,包括赠送的,全都是男方你自己的选择、是自愿的。现在怎么又反悔,主张要回? 那么,法院是怎么判定的呢? 工作人员在审理的时候认为,小刘跟张先生同居的时候,各自管账,并没有共同的财产以及债务,也不存在有人单方面保管财物的情况。 另外,张先生同居期间所有的开销,都是恋爱自愿开销,所有消费的行为都是自主选择,自愿的赠与则无法撤回。 最后,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求。 本案释法: 男女同居期间,男子自愿恋爱消费,开销40多万元,分手时也已经账务清算完毕。事后又反悔,想要前女友返还这40万元,此诉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 根据《民典法》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情侣之间的开销,包括同居期间的转账、支付房租、餐饮、旅游等支出,如果没有明确借款或者约定返还的协议,共同生活开销,就视为赠与或者已消耗,不构成债务。 还有一些转账,比如说节日红包,包含特殊含义的“520”,或者是“1314”等金额的转账,这些也都属于维系感情的自愿行为,分手之后不需要返还。 而且这个案子中,张先生跟女友在分手的时候,也明确表示账务清算完毕,也就是说,在分手的时候已经就账款问题达成一致,如此,也就削弱了后期追索的合法性。 明确为借款、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转账、一方存在虚假承诺,如果情侣之间有这些情况,则可以要求返还、或者依法追究。 谈恋爱、分手后、各自安好,如此便好。 对此,您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