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浙江金华,一育儿嫂让一个多月的宝宝侧脸、趴在床上,一两分钟后,发现宝宝面部朝下,帮宝宝调整了一下后,便自顾自背身玩起手机,直到约20到30分钟后,闻见臭味才去看宝宝,结果发现宝宝嘴唇发紫快不行了!虽然,宝宝的父亲连忙将宝宝送医抢救,但是悲剧的是宝宝还是不幸死亡。事后,虽然经鉴定宝宝系因病死亡,但是宝宝的父母难以释怀,追究育儿嫂刑事责任未果后,又将育儿嫂告上法庭,要求育儿嫂赔偿33万余元损失。法院这样判! 据悉,2024年6月24日,蒋先生的爱人为蒋先生生了个儿子。蒋先生高兴得不行。 因为父母年纪大了,自己也没有时间上班,同时为了妻子能够做好月子,儿子也能得到周到的照顾,蒋先生特地花钱从一家政公司找了个专业的月嫂——2023年12月取得高级月嫂证书张某。 转眼蒋先生的妻子便出了月子,张某的合同也相应的到期,张某离开后不久,又与蒋先生取得联系,询问蒋先生是否还需要继续提供服务。 因为担心虽然妻子已经出了月子,但是身体还没有完全恢复,担心妻子一个人忙不过来,又觉得张某还不错,蒋先生便与张某私下签订了一份家政服务合同,合同内容的主要内容同样还是由张某照顾蒋先生妻儿的饮食起居等。 可令蒋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份信任和托付,最后竟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 2024年8月14号晚上,本该是平静的一夜,张某像往常一样看护着蒋先生熟睡的儿子时,让蒋先生刚一个多月的儿子侧脸、趴在床上。 一两分钟后,张某发现孩子的脸朝下了,便把孩子的脸又掰回侧向一边。 而做完这一切,张某便自顾自的玩起手机,打游戏、聊天、刷短视频、抢红包,完全把床上熟睡的小婴儿抛到了脑后。 就这么过了二十到三十分钟,张某闻见孩子大便的臭味,这才想起孩子。 张某查看孩子时,看到孩子面部朝下时,内心其实已经慌了,而后抱起孩子,发现孩子嘴唇发紫,更是吓得连连尖叫。 躺在床上休息的蒋先生听到声音,连忙起身查看情况,看到孩子的状况后,二话没说便把孩子送往医院抢救。 但是悲剧的是,当天晚上11点许,孩子最终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 想到孩子刚出生,还没好好看看这个世界,便永远地离开了自己,蒋先生夫妻俩哭得肝肠寸断。 悲痛过后,蒋先生越想越气愤,认为,张某作为专业的育儿嫂,收了钱就该尽到看护责任,可却在自己儿子睡觉时,长时间低着头玩手机,最终导致自己儿子窒息死亡,未尽到必要观察和监护责任,严重失职!已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遂报警,欲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警方介入后,委托了鉴定机构对孩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因经鉴定孩子是病毒性间质性肺炎致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并没有立案。 2025年3月16日,虽然张某自愿补偿给蒋先生3万元。但是蒋先生依旧难以释怀,遂携妻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承担自己儿子死亡2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共计33万余元损失。 法庭上,面对蒋先生一方的控诉,张某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辩称,蒋先生的儿子是因病死亡,而非窒息死亡,自己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也与蒋先生儿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等等。 法院判了! 法院发现,2024年11月13日,当时市、区级检方和警方曾针对孩子死亡原因进行会诊会商,结论认为孩子虽然是病毒性间质性肺炎致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但是张某看护不当的行为,可能一定程度上会促进孩子呼吸衰竭的进程。 2025年1月9日,省公安也组织了法医团队对孩子的死因进行了会诊审查,同样认为孩子虽然是病毒性间质性肺炎致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但是张某看护不当的行为,可能一定程度上会促进孩子呼吸衰竭的进程。 认为,《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为专业育婴员,在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将蒋先生的儿子置于趴卧姿势睡眠,且背身玩手机未及时观察婴儿状况,违反了基本注意义务,存在疏忽。 根据会商意见及审查意见,也可以认定张某的不当看护行为与蒋先生儿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考虑到蒋先生的儿子的死亡原因主要是自身疾病造成,酌定张某承担10%的责任。 综上,法院核定张某应承担的赔偿款共计为16.1万余元。 另考虑张某已支付给蒋先生3万元补偿款,最终判决张某限期赔偿蒋先生夫妻二人13.1万余元损失。 最后,张某的案件也再次给所有育儿从业者提了个醒:育儿不是简单的一份工作,而是一份沉甸甸的信任和责任!切莫因为一时疏忽,害人害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