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和朋友唱歌喝酒,活动结束,男子提醒喝醉的朋友,要他叫个代驾开车,之后,男子离开,万万没有想到,分别后不到10分钟,朋友没叫代驾,他自行开车,一头撞到路边的警示桩上,车辆自燃,朋友死亡,家属告到法庭,要男子承担责任,法院认为,男子不应仅限于口头提醒,对朋友未尽责任,判决令人意想不到! 2025年4月,男子张某和好友陈某等人相约唱歌喝酒,他们打算尽情放松,一起高兴高兴。 大家推杯换盏,欢声笑语一直不断,张某是个豪爽之人,今晚更是兴致高涨。 他心里高兴,朋友们难得一聚,他一杯接一杯的喝酒,根本停不下来。 陈某在一旁看的着急,他觉得张某喝的太多,因为他来的时候,是自己开车,他喝这么多酒,一会回家就成了问题。 他心里担忧,不由得劝了几句,要张某千万不要喝的太多。 时间很快,不大一会,就到了散场的时候,朋友们依依惜别,互相道着一路平安,而此时的张某,已经喝得酩酊大醉。 他走路东倒西歪,晃晃悠悠,陈某见状,赶忙过去拍了拍张某的肩膀。 张某撇了他一眼,问他要做什么,陈某一番叮咛,要他千万不要自己开车。 他已经醉成这样,为了安全起见,陈某劝他,还是叫个代驾,这样会更加安全的回家。 张某迷迷糊糊,他一摆手,表示知道,陈某以为张某听进去了,便和其他朋友打了声招呼,各自离开。 然而,陈某怎么也没想到,分别还不到10分钟,意外就发生了。 张某并没有叫代驾,而是摇摇晃晃地走向自己的车,他坐进驾驶座,发动了引擎。 车子歪歪扭扭,很快就驶上马路,谁知没开多远,一头撞上了路边的警示桩。 车辆被撞,张某已经控制不了车辆,又撞上了道路指示牌的T型杆子,巨大的冲击力让车辆彻底失控。 随后,车辆呼呼冒火,竟然自燃起来,火势越来越大,张某躲避不及,在火势中失去了生命。 等消防人员赶到,将火扑灭时,张某已经惨不忍睹。 张某家属悲痛欲绝,根本接受不了结果,他们处理完张某后事,开始寻找车辆自燃的原因。 在他们看来,陈某作为和张某一起喝酒的朋友,在张某醉酒后仅仅口头提醒了一句,并没有采取实质的措施阻止他开车,因此他们认为,对张某的死亡,陈某应该承担责任。 于是,张某家属告到法院,要求陈某赔偿损失。 家属声泪俱下,诉说着失去亲人的痛苦,他们认为,是陈某对张某没有尽到应尽安全注意义务,这才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 陈某一脸懵圈,张某去世,他也非常的悲痛,俩人朋友一场,他也不希望发生这样的事情。 他尽力解释,自己当时已经提醒了张某,要他少喝,要他不要开车,一定要注意安全,要他找个代驾回家。 而且,自己也没有想到张某会不听劝告,执意开车自己回家。 法院经过审理,调取了相关的证据,以及张某的血液酒精检测报告。 检测显示,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177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状态。 法院认为,陈某作为张某的朋友,在明知张某处于严重醉酒状态的情况下,所负的注意义务不应仅仅局限于口头上的提醒。 他应该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措施,比如帮忙叫代驾,联系张某的亲属或者将张某安置到安全的场所。 陈某应该以切实的行动来阻止张某驾车,而不是只在口头上说和劝阻。 陈某没有做到这些,存在一定的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明知知道喝醉酒不能驾车,仍然驾车上路,导致撞车,是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 但是,陈某作为共同饮酒人,未有效阻止其危险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按照比例划分了责任,最终认定陈某对张某的死亡承担5%的赔偿责任,判决陈某赔偿张某家属95898.5元。 这场悲剧给两个家庭都带来了巨大的伤痛,也给大家敲响了警钟。 在朋友聚会饮酒时,不仅要自己做到适量饮酒,更要在朋友醉酒后尽到合理的照顾和安全保障义务。 喝酒有风险,酒友需谨慎,看谁以后还敢和别人喝酒?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