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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海,一男子和朋友喝酒唱歌,活动结束后。男子口头劝醉酒朋友要叫代驾别开车后离

浙江宁海,一男子和朋友喝酒唱歌,活动结束后。男子口头劝醉酒朋友要叫代驾别开车后离开。谁知朋友几分钟后驾车撞上警示桩,车辆自燃当场身亡!死者家属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赔,法院一审判决:赔9.5万余元。男子不服:我劝了呀,凭什么还要赔? 2025年4月9日晚,张某和陈某等人相约喝酒唱歌,一直嗨到次日凌晨。活动结束后,两人同乘一辆代驾车辆,来到陈某的工作室附近。 就在下车前,陈某问张某接下来打算去哪。张某说,想自己开车去找个浴室休息休息—他的车就停在陈某工作室旁边。 陈某当场劝他:“别开车了,叫个代驾吧。要不你就在我车里或者工作室里睡一觉。”张某当时应了一声“好的”。 两人下车后,陈某目送张某离开。3时3分,监控画面显示,张某坐进了驾驶室,发动了汽车。 3时6分,陈某想起这事,又拨通了张某的电话,通话18秒。他后来解释,这通电话是再次提醒张某别开车,建议他睡在车里或工作室。 然而3时12分,悲剧发生了。 张某驾驶的小汽车以约102km/h的车速(该路段限速80km/h),猛地撞上路口警示桩和道路指示牌T型杆。 车辆瞬间起火自燃,张某当场死亡。 更让人揪心的是,经检测,张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77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属严重醉酒状态。 得知此事后的家属痛不欲生,厉声质问陈某:你把人带走,怎么不把人安全送回?随即便将他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家属的理由很直接:你们一起喝的酒,你作为同饮者,明知道张某喝醉了,为什么不阻止他开车?打几个电话、说几句“别开了”,就算尽责了? 陈某呢则觉得十分冤枉。 陈某声称:自己已经多次提醒张某不要开车,还建议他睡在车里或工作室,甚至还专门打电话再提醒。张某自己当时也答应了“好的”,谁知道张某答应完后转头就去开车了? 一个觉得“我尽心了”,一个认定“你没尽责”。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2026年2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陈某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95898.5元。 这一判决引发广泛热议。有网友替陈某叫屈:“劝也劝了,电话也打了,还要怎样?难道要24小时贴身看管?” 但也有网友反驳:“人都醉到177了,你还指望他听了‘好的’就能做到?这时候不把钥匙拿走,就是不负责任。” 那么法院做出如此判决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呢? 法院首先明确了一个法律概念:共同饮酒本身是情谊行为,不会自动产生法定义务。 但是,基于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参与者之间对彼此的人身安全产生了合理的照顾及注意义务——尤其是在有人醉酒的情况下。 所以问题来了:陈某尽到注意义务了吗? 法院的认定,给了所有人一记警钟: “经检测,张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77mg/100ml,属严重醉酒状态,其辨认和控制能力显著降低,通常已出现明显的生理与行为障碍。 也就是说,尽管被告陈某自述已多次履行提醒义务的情况属实,但结合其明知张某严重醉酒、曾表露开车意图、下车后短时间内可能接触到车辆的情形。 所负的注意义务不应仅限于口头提醒,而应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措施,如帮忙叫代驾、联系亲属或安置到安全场所等,以切实阻止张某驾车。” 简而言之就是:朋友都醉成这样了,你说几句“别开了”就转身走了,这不够。你得真正把他拦住,帮他叫代驾、联系家人、或者干脆把车钥匙拿走。 最终法院认定,陈某未能充分尽到对醉酒同伴的合理照顾与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家属95898.5元。 同时法院也明确,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后驾驶是违法且危险的行为,仍严重醉酒驾车并超速行驶,自身过错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承担95%的主要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作品声明:内容来源于杭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