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大谱了!”江苏南通,男子在一家公司工作7年,公司要求员工每天提前10分钟到岗点名,开会安排当日工作。男子认为这10分钟是自己的休息时间,公司强制要求提前到岗,属于加班,要求公司支付2万元加班费。可法院判决却引发争议。网友:这怎么就不算加班了,那我以后是不是可以提前10分钟下班,预备下班,下班前过渡! 2017年2月,刘先生入职了一家新公司,公司承诺每周上班5天,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刘先生心里乐开了花,想着终于找到了一份双休的工作了。 可还没开心多久,就接到人事通知,公司要求员工每天提前10分钟到岗点名,还要召开短会,安排当日的工作。 听到这个消息,刘先生就像被人泼了一盆冷水,觉得公司这也太会精打细算了,明明可以在正常上班时间开个小会,为什么要占用员工宝贵的休息时间,这多不公平。 每天10分钟虽然不长,但是日积月累也不少了,自己可以用这10分钟多睡一会,也不至于急急忙忙出门。 尽管心里有一万个不乐意,可他转念一想,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自己还得靠这份工作养家糊口,真要因为这点事,和公司闹僵,丢了工作就得不偿失了。 于是他只能把不满咽进肚子里,默默接受了公司的安排。 从那以后,刘先生就像上了法条的闹钟,每天早早起床,洗漱出门,争取提前10分钟到公司。 在公司工作期间,刘先生虽然偶尔抱怨公司这个安排不合理,可抱怨归抱怨,为了生活,他还是只能硬着头皮坚持下去。 7年后,刘先生从公司离职。 在办理离职手续时,他想起自己每天都要提前10分钟到岗,公司占用了自己多少时间,他的心里开始不平衡起来,越想越觉得这10分钟属于自己的休息时间,提前到岗应该算是加班。 他算了一笔账,自己在公司工作7年多,每天多10分钟的加班时间,这7年算下来,公司还得补自己2万元加班费。 面对刘先生的要求,公司只觉得很滑稽,在他们看来,这10分钟只是让员工快速进入工作状态的预备时间,公司又没有安排实质性的工作内容,怎么就算加班了? 双方协商无果后,刘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被驳回后,他不甘心,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那么提前到岗10分钟,到底属不属于加班呢?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刘先生提交了视频截图、考勤表等证据,主张提前到岗10分钟是公司安排,应当属于加班。 公司也拿出了证据,证明这10分钟公司并未安排工作内容,就是点名,安排下工作内容,没有开展实质性工作,不属于正式工作范畴。 刘先生也承认,提前10分钟到岗,仅仅完成了点名、接收工作安排,并没有开展具体的生产任务。 法院认为:提前10分钟到岗,属于正式工作前的预备性工作,是进入工作状态的过渡,没有直接的劳动产出。 司法实践中,岗前预备性工作(如点名、接收任务)通常被视为履行劳动义务的“附随义务”,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加班。 最终,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诉求,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这个判决结果引起了网友热议,有人说:这个判决不公平,公司要求提前10分钟到岗,既然不算加班,那为什么公司不在正常上班时间点名、开会呢? 提前10分钟上班,那是不是应该提前10分钟下班,如果没有,并且晚来、不来等要扣钱或者有别的处罚,那这10分钟属于加班。 准备工作、安排工作都是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既然是工作,为什么就不算加班了呢?那以后是不是可以提前10分钟下班,预备下班,下班前过渡! 但是也有网友认为:既然觉得不公平,为什么还要工作这么多年,找工作是双向选择,不是单一选择,既然觉得公司的考勤制度不适合自己,那早点离职不就好了吗? 说白了,就是觉得工作这么多年了,离职了,心理不平衡,想恶心一下公司。 大家认为提前10分钟到岗,属于加班吗?如果公司要求你提前10分钟到岗,你会接受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