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骑自行车“无接触”摔倒,路口两名骑电动车的初中生发现后主动上前搀扶。她们以为这是一个助人行为,没想到二月初事后两名初中生收到法院传票。称老人已经对她们提起诉讼,老人表示称是由于两女生的突然出现导致她受到了惊吓而摔倒的。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赔偿费总计22万四千多块钱,并一纸诉状将两个孩子告上了法庭。 2月21日,大年初五,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的东海镇发生了一起这样的事件。 两名初中女生放学途中,主动扶起摔倒的老人,却被老人家的家属认定为“撞倒者”,索赔22万元。 此事一经曝光,迅速引起了各大媒体的广泛热议。 在事发当地的监控中可以看到,在福建莆田的一个路口,粉衣老人骑自行车先出现在监控画面中。 与此同时,一辆白色轿车自前方同时出现。 老人避让轿车后与其擦身而过,随后,拐角处便出现了两名初中女孩骑着电动车拐出来的身影。 骑车的粉衣老人突然摔倒,两名女生见状便停下来相商,最后将已经摔倒的老人扶了起来。 监控中两名女孩与老人并无肢体接触,但老人声称是两名女孩的出现,令其受到了惊吓而摔倒的。 莆田市城乡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发出后,交警后续在认定孩子在此次事故中属于次要责任。 结果出来后,女孩及其家属深受打击,并称孩子已经对此次事件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心理阴影。 评论区的网友们,对此也是众说纷纭。 有人称“无接触”摔倒,不应该让好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代价。 老人摔倒是因为在避让车辆时重量核心不稳,说是因为老人的车技不好。 恰巧碰上了两名初中生女孩从拐弯处出来,老人摔倒时,两方相隔的距离还尚有两米到三米的间距。警方判定女孩们需要承担次要责任未免差强人意。 还有人认为,这起事故是典型的“鬼探头”事件。因为案发当地的拐角处右侧,有商店开业,为明显的为告楼房。 如此,初中生女学生在出来之前,的确是很难被老人所看到的。当女孩骑着电瓶车出来之前,两方距离已经很近了,老人很难不受惊吓。 加上,初中生女孩不满16周岁,按规定是不允许骑车上路的;女生没有靠右侧行驶,是靠左侧左转行驶,有明显的逆行现象,应该承受法律的责任认定。 有专业人士认为,其实两名女初中生被判定为次责,并不是因为“扶老人”而被判定的次要责任。 事情的中心点也不是“扶不扶”的问题,有些舆论导向存在着主观错误性。 事件的关键在于牵扯到了“无接触”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只是以起诉的方式进行问题解决,并不存在敲诈现象的出现。 那么,针对于“无接触事故”,在判责的时候,有什么具体的认定标准呢?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中明确表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而接触不是必要条件,核心要看过错/意外+损害+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你的行为,必须对损害结果产生了直接可归责的影响。 通俗来说,就是她之所以摔倒是因为对方那样做了,这也是法院在审理的核心问题。 老人的摔倒是否由两名初中生女孩的行为直接造成的,结合监控,有三个关键的事实。 第一,老人是在避让白色轿车后出现了身体失衡; 第二,自行车与电动车始终没有发生接触; 第三,在老人明显出现失衡的关键时刻,双方仍保持2-4米的客观距离; 同时,监控中显示电动车的一方是属于匀速通行。 并未出现贴身逼近,突然加速,抢行,也没有出现鸣笛等异常行为。 老人声称的被吓到,本身属于主观感受,在法律上,是仍需要客观证据来证明的。 而且老人的身体失衡是发生在避让白色轿车之后,在时间顺序上属于其自身操作和避让动作所引发的失衡动作过程。 因此在时间顺序,空间距离,行为表现三重因素的叠加下,很难认定初中生女生一方的行为在当时当刻对老人的摔倒形成了直接现实可规则的因果影响。 好在,后续经记者的再次联系,初中生女孩的母亲郑女士称目前事情已经妥善处理。 原告方也已经撤诉,不再占用更多的公共资源,此事也就告一段落。 那么,针对这类“扶不扶,怎么扶”的问题,您有什么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