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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3·15丨网购到“三无产品”,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随着互联网发展

网购已成为人们

习以为常的消费方式

如果网购到“三无”产品如何维权

请看巨野法院审理的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教您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王某通过某网购平台的一家店铺购买了一件电池内阻测试仪套装,没承想收到的测试仪不仅做工粗糙,表面也未标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包装内未包含产品使用手册、合格证。王某以案涉商品为三无产品为由要求退款退货未果,并向被告所在地12345热线进行了投诉。为此,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返还原告购物款169元;支付原告三倍赔偿金507元。

法院审理

案涉电池内阻测试仪表面未标明生产厂家信息、生产日期等信息,包装内未包含产品使用手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符合质量要求。被告向原告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物款169元,并赔偿三倍金额507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由被告返还原告购物款169元,并支付赔偿金507元,共计676元。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发现其网购商品存在问题时,除通过网络销售平台维护自身权益外,也可通过诉讼途径,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从事网络销售的店家,也应注意加强对自身所售商品的检查,依法主动拒绝销售商品标识存在明显缺陷的可疑商品,避免使自身暴露于法律风险之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